最近后台收到不少问题:
员工月初离职月末入职,当月社保还要缴纳吗?
员工离职后,还没到社保减员时间节点,应该如何处理?
员工不交接工作,单位还能社保减员吗?
各地人社对上述问题有了最新解答,来一起看看吧~
公司有规定离职月就可以不用给员工缴纳社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要求离职员工个人全额承担当月的社保缴费。
针对员工月初离职社保缴纳的解决,也有所谓的“企业内部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在当月15之前离职的员工不为其缴纳社保,而在15号之后离职的员工会为其进行社保缴纳。
先来看一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以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对于这个问题,近期各地人社、税务部门也给到了明确回复:
一、中山人社
近期,中山人社官方微信发布了《月初离职、月末入职,当月要不要缴社保?》,明确员工月初离职、月末入职,当月要不要缴纳社保的问题。
· 职工离职当月,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在职当月社保;
· 职工月末入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二、佛山社保
佛山社保官方微信发布文章明确了离职员工当月社保缴纳的文章,明确了离职员工当月社保缴纳问题。
· 存在劳动关系的当月,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参加社保。就算员工于当月5号离职,也需要为员工缴纳当月社保费用。
三、河南税务局
河南税务也曾发布过文章明确员工离职当月不用缴纳社保是错误的。
· 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职工离职的当月,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应为其缴纳在职当月社保费用,否则企业可能面临补缴风险及滞纳金风险。
· 员工月初离职或月末入职,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当月应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各地人社局、税务局对于这一问题的回复都是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员工月初离职用人单位如何处理社保减员?知道了员工月初离职或月末入职都要缴纳社保,那么问题接着来了。
社保或税务局都规定了员工社保增减员的时间期限,可不可以灵活办理员工社保增减员工作?
好消息来啦!近期,深圳社保基金管理局通过其官方公众号发文《HR快来get新技能:用人单位可随时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手续》,明确用人单位可随时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手续。
文中明确:
· 为优化用人单位申报缴费相关流程,从2024年7月起,用人单位可在自然月内随时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手续,办理更便捷!
· 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手续,不再受限于20日前。
· 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内为职工参保缴费。入职当月为其办理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办理参保当月须缴费;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离职当月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办理停保当月须缴费。
那用人单位当月未及为离职员工申报停保,如何修改停保时间?
举个例子,如果员工6月离职,但是用人单位7月才办理停保,应该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可在社保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修改员工停止缴费年月为2024年6月,修改后无需在税务部门缴纳其7月份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段,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由此总结出以下两点非常关键:
第一、双方应有书面约定;
第二、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第50条第一段上述已经解释过,交接工作是在办理解除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的同时或者之后,不影响社保减员。
如果涉及经济补偿,单位和员工双方有约定的,可以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再支付,注意并没有约定时间,以双方约定内容为准。
所以,经济补偿可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再支付,建议企业要提前和员工书面约定,离职时做好交接签字手续。
附:离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