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比例低于股东大会表决比例的合并会计处理】:A公司持股份额超过50%但未达到通过股东会的表决权比例,能否将项目公司并表处理?
案例:A公司20X1年与某信托公司设立SPV公司,二者持股比例分别为1%和99%。此后SPV公司与A公司共同设立B项目公司,以服务A公司的产业开发,其中A公司持股60%,SPV公司持股40%,并已出资到位。项目公司的具体运营管理由A公司负责监督协调,SPV公司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有权随时跟踪了解项目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等,但由于其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营能力,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对A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进行过多干预。
项目公司成立6个月后,A公司享有购买SPV公司持有的股权份额选择权,或在项目公司未达到既定经营目标时,SPV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无条件收购其全部股权份额,上述两种情况的股权收购价均以实际增资款为基础计算,并按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B项目公司章程规定如下:股东大会审议所有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3名,其中SPV公司委派1名,A公司委派2名,董事会审议事项均需经三分之二(含)以上董事表决通过。针对上述情形,A公司能否将项目公司并表?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本案例中,虽然A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但是由于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事项均需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争论的焦点是A公司所持表决权比例未超过三分之二是否影响A公司对B项目公司并表的判断。现结合控制三要素分析如下。
首先,从投资方拥有B公司的权力来看,本案例中B项目公司的设立是为了更好服务A公司的产业开发,A公司拥有业内相关经验,更有能力和动机主导项目公司的相关活动并取得可变回报。并且,A公司在董事会中享有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项目公司的具体运营管理由A公司主导。实际经营中,SPV公司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由于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营能力,不会对A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进行过多干预。
其次,从享有可变回报的风险或收益来看,B项目公司成立6个月后,若达到既定经营目标,由于A公司享有购买SPV公司持有的股权份额选择权,A公司可以主动回购SPV公司持有的股权。若未达到既定经营目标,SPV公司可以将持有的B项目公司股份回售A公司。上述2种情况下,SPV公司获得的回报均为实际增资款加10%的固定收益,实际不承担B项目公司主要的经营风险,可变回报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收益)仍由A公司享有,A公司承担了可变回报的主要风险和收益。
最后,从权力和可变回报的联系来看,A公司能够通过主导B项目公司的项目开发建设影响自身可变回报的金额,且承担了可变回报的主要风险和收益,A公司是以主要责任人的身份主导B项目公司的运营,不是他人的代理人。
综上,基于本案例的情况和安排,A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影响各种因素,不应简单以股东大会的表决安排为由不将B项目公司纳入合并报表。
一、核心判断原则:控制权三要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核心标准是 “控制权” ,即同时满足以下三要素:
权力: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实质性权力,能够主导其相关活动(如财务与经营决策);可变回报:投资方通过参与被投资方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如利润分配、资产增值);影响能力:投资方能够运用权力影响可变回报的金额。关键点:
持股比例与表决权的分离:持股比例仅反映股权结构,而合并范围取决于实际控制权,例如通过协议、委托投票权等方式获得超额表决权。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的区分:需穿透合同条款,分析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安排(如一致行动协议、特殊决策机制)。二、实务场景与会计处理分析场景1:持股比例>50%但表决权不足案例背景
会计处理
依据与解释
A公司持股60%但表决权仅30%(如存在其他股东一票否决权)
不纳入合并范围: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表决权限制导致无法主导被投资方活动,控制权三要素不满足。
B公司持股55%但协议约定重大决策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纳入合并范围:
按合营安排(共同控制)处理
协议条款实质上形成共同控制,而非单一控制。
场景2:持股比例<50%但通过协议获得多数表决权案例背景
会计处理
依据与解释
C公司持股20%但通过委托投票权获得60%表决权
纳入合并范围:
按子公司合并处理
超额表决权赋予实质性控制能力,满足控制权三要素。
D公司持股40%但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合计表决权65%)
纳入合并范围:
按子公司合并处理
一致行动协议构成实际控制权,需合并报表。
场景3:SPV结构下的控制权穿透案例背景
会计处理
依据与解释
A公司与信托公司设立SPV(A持股1%,信托持股99%)
SPV与A共同设立项目公司(A持股60%,SPV持股40%)
需穿透SPV结构:
若A通过协议实际控制SPV的决策,则项目公司应纳入合并范围
合并范围取决于对SPV的实质控制权,而非直接持股比例。
三、监管案例与错误警示典型案例1:A公司与信托公司设立SPV背景:A公司通过SPV持有项目公司60%股权,但SPV的99%股权由信托持有,且信托条款限制A公司对SPV的控制权。错误处理:A公司直接将项目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监管结论:需分析SPV是否为代理人(A公司是否承担主要风险),若SPV为信托主导的“通道”,则A公司不控制项目公司。典型案例2:委托投票权争议背景:B公司持股25%但通过委托书获得其他股东55%的投票权,在股东大会上行使80%表决权。正确处理:B公司需合并被投资方,因委托投票权赋予实际控制权。若未合并,将触发审计调整。常见错误操作错误类型
后果与监管处罚案例
机械依赖持股比例(如持股50%以上直接合并)
被要求重述报表(如上交所对某公司未穿透SPV结构的处罚)。
忽视协议条款(如一票否决权、一致行动协议)
审计意见非标(如因未识别共同控制导致合并范围错误)。
混淆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如将通道SPV视为控制主体)
证监会问询并要求披露实际控制权归属。
四、会计处理流程与合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