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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的变迁史,就是国家权力不断分化与重构的生动写照。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权,实为“西学东渐”的产物,清末之际,在“救亡图存”的背景下,其引入肇始于清末学者如何启、胡礼垣、郑观应、陈炽等人的倡导。自此,我国对警察权的研究逐渐兴起,学者辈出,著作纷呈。民国时期,众多有欧美日留学背景的学者,译介西方警察权理论,重点探讨19世纪以来西方主要国家警察权的发展。对于我国而言,研究德国等西方国家的“脱警察化”经验,应秉持“洋为中用”“固本清源”的原则,以适当方法论,完善我国警察权,助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警察权,作为与行政乃至政治紧密相连的国家权力类型,在西方早期承载着多重任务。语义上,“脱警察化”是西方描述警察权发展的专门术语,即从警察概念中剥离、分解出的其他机构或人员不再使用警察名称。法治层面上,它代表着暴力性的剥离。西方历史上,警察权的“脱警察化”过程与目的往往相似,随着与警察权同构的政府权力被剥离、分解,划归一般行政机关,这些机关并不行使传统警察强制力。实践中,众多行政机关适用场域、规制对象等各异,为表述便捷,可简分为警察机关与一般行政机关。一般行政机关执法时,常需警察权积极介入,构成了西方主要国家一般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基本范式。
德国警察权的首次“脱警察化”,其核心在于分权,就是将军事权、财政权及司法权等国家权力从警察权中剥离、分化,使警察权逐渐限缩并明确界定在内务行政范畴,从而变得更加纯粹。“脱警察化”减轻了警察机关的工作压力,危害防止任务主要集中于行政权,需高效分散执行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空转。以德国为例,内务行政领域的警察权不仅涵盖狭义治安行政,还涉及环境卫生、市场经济、宗教风俗等事务,催生了卫生警察、市场警察、宗教警察及风俗警察等专门概念。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深受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分权学说的影响,逐步展开了国家权力分离、分立及制衡的系列法律实践。
德国警察权的第二次“脱警察化”,旨在进一步纯粹化警察权的行使范畴。二战后,建筑警察、营业警察、卫生警察、动物警察、外国人警察等从执行警察中分离出去,实现了权限与组织重构。此次“脱警察化”主要聚焦于内务行政的分工,通过限缩警察概念的目的要素,将卫生、建筑、环保、劳动、税务等原本属于警察行政事务的权限,划归至一般行政机关。此举措不仅将警察权限定在特定领域,也使得行政机关的横向权力配置更加清晰明了。有效防止了行政机关间推诿扯皮,避免了因利益驱动而引发的“不当竞争”乱象,同时也遏制了面对不利事项时的“乱作为”、“慢作为”、“半作为”乃至“不作为”等不良行为。
德国警察权的“脱警察化”为我国提供了宝贵启示。要防止行政机关过度“警察化”,避免司法、生态、卫生等多个领域都被警察职能所渗透。将专业性强、非暴力性的权力,如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适时从警察机关剥离。同时,警察权应在其他行政机关履行危害防止功能时发挥协助作用。关于危害防止功能的分配,法益保护观点提出由警察机关负责法律秩序,其他行政机关负责社会秩序。结合危害紧迫性与强制力必要性,可细化多组合模式指导权力配置。这些组合并非绝对,需从国情、社情、民情出发,并综合考虑国家治理现代化、经济成本、法治建设、社会风险防控等因素,确保行政权力有效运行。
我国警察权主要划分为行政警察权、刑事警察权、军事警察权,呈现出多元化、分散化的特点,其归属已超出公安机关范畴,导致警察权难以清晰描绘和明确界定。《人民警察法》虽圈定了警察范畴,但条文杂糅,对警察权规定不够科学合理,适用受限。为解决警察权多元化、分散化问题,可将独立于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划分出去,以实现警察制度真正形式化。实际上,我国已敏锐觉察到警察权改革趋势,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警察权与军事权做了进一步划分与配置,使边防、消防、警卫不再隶属于军事权,武装警察得以从警察概念中剥离,为警察权理论良性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警察权的“脱警察化”并非旨在彻底颠覆现有格局,而是需以审慎态度,精心优化配置。关键在于明确哪些公安机关职能可“脱警察化”,哪些应予以保留。例如,交通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看守所等已具相对独立性的机构可考虑适时独立,而户籍管理职能或可划归民政部门。此过程需从实际出发,综合考量经济成本、行政能力、公民及社会的接受度与期望值。我国警察权的发展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脱警察化”绝非凭空臆造,而应基于是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及社会进步来审慎决定剥离哪些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