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代扣代缴一主播个税!湖南某文化传媒公司被罚超100万元

影舞月光下 2025-03-19 21:50:52

主播王某扣除直播平台50%分成、公司20%分成、宣传推广费用等之后,结算的实际收益近700万元。

斗鱼平台主播王某扣除直播平台50%分成、公司20%分成、宣传推广费用等之后,结算的实际收益近700万元。湖南**文化传媒公司因未代扣代缴旗下主播王某个税,被税务局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超100万元。

违法事实显示,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事直播服务和主播孵化业务,与斗鱼和抖音平台合作,通过与主播签约合同,以抽取主播小部分收入用作维系公司正常运营。平台于次月结算公司所属主播的收益,公司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平台审核,平台将扣除50%分成后的收益转入公司账户。公司以实际到账的收益扣除公司分成后,再扣除公司用于主播个人的宣传、包装、推广、刷榜等成本费用后与主播结算收益。

王某,女,身份证号3213221996********,斗鱼平台主播:某某CC***,现居住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县****苑。

2021年4月1日王某与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独家主播经纪合同,提供直播、演艺服务。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王某在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任职主播岗位,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

王某于2023年6月1日成立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定南县某某某文化传媒工作室,地址:赣州市定南县******。主播王某按照与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规定,按照本人当月所在的视频直播平台之结算规则,扣除平台方分成(50%),公司以实际到账的收益扣除公司分成(20%),扣除公司用于主播宣传、包装、推广刷榜等成本费用,扣除主播直播间运营费用后,再经过双方确认后按月与主播结算实际收益。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主播王某结算实际收益6942480.66元,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2,088,593.81元。2021年4-12月:614178.65元;2022年1-12月:1474415.16元;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代扣代缴王某个人所得税0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8年第56号)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级数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200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版)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的规定,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主播王某结算实际收益6,942,480.66元,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2,088,593.81元。

2.滞纳金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版)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自主选择处罚方式、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及《湖南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税款征收6、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按下列情形处罚:1.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补扣(收)补缴税款,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补扣(收)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代扣代缴王某个人所得税2088593.81元,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该文化传媒公司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即1044296.9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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