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涉及500人工作群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因被告在群内辱骂前雇主的行为,不仅引发了群友们的热烈讨论,还得到了法院的判决。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保护案作出裁决,裁定被告除了在群内进行道歉外,还需赔偿原告1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及160元的诉讼费用,因自己一时冲动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案件的原告为揭某,他是江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被告陈某则是一名云阳人,曾在该公司工作。事情起因于2022年12月20日,揭某与陈某因工资问题产生纠纷。在确认领取6500元并签字表示工资“已全部结清”后,陈某在公司的微信群中发布了揭某的微信照片,并附上文字“温馨提示:各位拍板师傅对这个畜生一定要警惕,千万要擦亮眼睛”。
随后,陈某又发文称“太黑了想方设法扣工资”等内容。2023年3月23日,陈某在群内再次发布有关揭某的照片,并标注“这畜生长期做无儿无女断子绝孙的事就靠坑工人维持,谁去谁倒霉”。这一系列言论引起了部分群友的关注与热议。
揭某认为,陈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并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言论、公开道歉,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公司损失在内的共计10000元。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判决认为,构成名誉权侵害需满足以下要件:违法行为、相应的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主观过错。由于陈某在确认工资已结清后,明确指出揭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在微信群中发布了侮辱性言论,显然该行为引起了工友之间的议论。
陈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所言的真实性,其言论性质恶劣,且离事实相去甚远。因其行为实际上引发了其他工人对揭某的误解与揣测,因此,显著降低了揭某的社会评价。法院认为,陈某的主观过错明显,对揭某的名誉权造成了客观侵害。
在揭某提出要求陈某赔礼道歉以恢复名誉的请求时,法院采纳了这一诉求。但在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措施上,法院考虑到言论传播的范围,决定不支持登报道歉,而是限定陈某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在涉案微信群内发布致歉声明。
法院明确表示,如果陈某未能按期履行此义务,揭某可以申请法院选择当地报纸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则将由陈某承担。此外,法院指出,对于侵害自然人身权利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陈某的侵权行为对揭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这种影响无疑对其精神状态带来了伤害。经过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侵权后果和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定陈某需赔偿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至于揭某主张的公司经济损失,因他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损失及其与侵权行为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对此予以驳回。
案件判决后,陈某很快意识到自己对于法律的认识不足,意识到所作所为的冲动性与不成熟。因此,他在涉案微信群内,积极发布了致歉声明,向揭某表示歉意,随后支付了1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和160元的案件受理费。至此,这起因一时冲动而引发的纠纷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