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古老的故事,说的是屁股死了,看到阎王就会大叫一声:“我生在人类的身体里,是最老实的。不管你打了人,踢了人,骂了人,又或者是犯了什么大错,你被抓到官府,第一件事就是打我。阎王说道:“每个人的五脏六腑,都有自己独特的任务。目为看,鼻为闻,耳为听,口为说,手为拿取,脚为行走。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唯独你无能,寄生在一个人类的身体里,每天过着平静的生活,除了你,还能有谁?居然还有脸来找我!”从这一点可以看出,鞭笞在我国古代有着极为广阔的民众基础,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种惩罚方式。
鞭打的由来与发展
中国人对人的鞭挞是用棍棒惩罚的。所谓的鞭刑,其实就是一种鞭笞。最起码,自周代以来,已有了鞭刑的基本形式。《周易-困-初六》:“臀部被株树缠住,进入深谷三岁不摇”,指的是用一根树枝抽打你的臀部,直到皮开肉绽,走起路来摇摇晃晃;再加上《论语》中有一句话:“少拿一根棍子,多拿一根棍子。由此可以看出,这个时期的鞭打是以家庭惩罚为主,并被广泛应用的。鞭打作为一种刑罚,最初是在汉代。汉景帝有一道《定箠令》,对用来执行死刑的器具,材质、规格、规格都有明确的要求,尤其是要用在臀部上。东汉末年,曹操用“五色大棒”立威,有一次,宦官蹇硕的舅舅被曹操用棍子抽了一顿,原因是他的舅舅在晚上不遵守禁令。
至西晋时,《鞭仗令》填补了“只抽臀部,不能抽身体其它部分”的缺憾,使“腰”、“腿”等均可使用;在南北朝时期,梁代武帝进一步将鞭打进行了划分,将鞭打划分为三种:“大鞭打”、“中鞭打”和“小鞭打”;隋文帝时期,废止了“鞭刑”,确立了“刑”、“杖”、“徒”、“流”、“死”等五大刑罚。自那以后,鞭打就成了惩罚的主要方式。成为了我国古代使用范围最广泛、使用频率最高的刑罚。
鞭笞被改为鞭挞
宋太祖赵匡出身胤行伍,终日与刀剑为伴,不免有些伤痕累累,因此对医术颇有研究。他在成为皇帝后,还在潜心研究,他发现人类的脊椎骨和双腿上有很多重要的穴道,一不小心就会导致他的身体瘫痪,甚至死亡。而臀部的几个穴道,也都是一些不重要的穴道,所以折磨过后,只会让人感觉到痛苦,并没有任何的后遗症。《折杖法》被制定出来,用来取代最严厉的刑罚,尤其是“脊杖”、“臀杖”,让人可以自由的使用,也可以自由的使用。辽王朝和金王朝也有相应的法令,但大多侧重于鞭笞。关于“鞭挞”,宋、辽、金三国在三百多年的争斗中,几乎是不约而同地达成了共识。在宋、辽、金的法律体系中,元朝的鞭刑制度,以及大食等外国法律的融合,对每一种罪行都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并明确了除拷问之外,所有人都只会被鞭笞。从这一点上说,“鞭笞”这个词在元、明两代都得到了完全的认可。
体罚是一种官方行为
尽管元代已将鞭笞作为一种刑罚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多采用“杀”字相代替的惩罚方式。因此,元代的鞭打并未给老百姓留下什么深刻的影响。鞭笞是明代才开始盛行的刑罚。自朱元璋起,就颁布了一套刑法,不仅适用于百姓,而且适用于官员。朱元璋痛恨那些中饱私囊,因此,他几乎是胡乱地把文武百官全都打了一顿。在战时,人们经常会用到一条鞭子,其中最有名的便是他那被称为“朱正文”的外甥。从建国到现在,都是用木棍。随后,又组建了“锦衣卫”,专门制定了一套惩罚制度,即“廷杖”,并由“锦衣卫”执行。这种鞭刑在明代是一种很有特点的惩罚方式,一般都是当着朝廷命官的面抽他的屁股。直到明成化帝的时候,他们还会让囚犯们脱下自己的裤子,用来抽自己的屁股,许多大臣还会在衣服里塞上棉絮之类的东西,以此来抵御刑罚。明武宗正德时期,刘瑾率领的太监“八虎”组织,开创了一种新的“脱光了衣服,用鞭子抽人的方式”,并在百姓中广为流传。从此以后,他要挨揍,就得先把裤子脱了。
明代中晚期的刑讯逼供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刑讯方法与“潜规则”。下达的指令有三种,分别是“打”,“着实打”,“用心打”。说“打”的时候,一般都是表示一下,然后就是一些擦伤,并没有太大的影响。所谓“着实打”,指的就是出手狠辣,能不能把人打成重伤,那就看老天的意思了。如果他说“用心打”,那他就得带上一口棺材了。到了最后,他甚至开始用身体语言说话:下达命令的公公,两只腿呈八字型,刽子手就会明白,这代表着他的仁慈。如果是在里面,那就是被行刑者杀死的下场。棍棒上的刽子手都是经过千锤百炼的,最厉害的刽子手可以将一块纸片放在一块岩石上,当棍棒落下时,纸片安然无恙,而那块岩石却会四分五裂。
“大议礼”一役,嘉靖廷杖百官17人被击毙;万历皇帝更爱鞭笞大臣。明代的君王,最爱用鞭子抽打大臣,就是因为鞭子抽打人,既能给人身体上的创伤,又能给人心理上的创伤。被鞭笞并不只是要挨鞭子,而是要当着这么多人的面扒掉自己的裤子,这样的屈辱甚至要超过了身体上的刑罚,俗话说的好,当官之耻,史无前例。但很多大明朝的官员,都以挨了朝廷的鞭打为骄傲,挨了鞭打的人,往往被视为忠义之臣。与之相比,鞭刑虽然出名,也很流行,但在惩罚平民的时候,鞭刑却并不流行。在明清时期,鞭打不但是一种惩戒恶人、惩戒罪犯的方法,而且是一种用于严刑逼供、横征暴敛的刑罚。据《乱离见闻录》所说,在康熙时期,江南很多知府都曾被鞭笞过,甚至有几百人被鞭笞致死。
鞭打也是一种赚钱的方式。在《狱中杂记》上,有三名囚犯,被鞭笞时,行贿三十两银子的,被抽成骨折,行贿六十两银子的,被抽成重伤,行贿一百八十两银子的,被抽成重伤,行贿一百八十两银子,被抽成重伤。在清末,鞭笞已经成为了一种行政行为,比如汉阳铁厂的工人,如果迟到了,就会被鞭笞二十次。
清政府倒台以后,鞭刑与其它封建刑种一同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中国近代法制的形成也由此而来。从现在开始,这种体罚,只是父母对孩子的一种“家法”,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