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个判例。在一起备受争议的案例中,我们亲眼目睹了银行账户的权责纠葛,让我们深陷在侵占与盗窃的辩证矛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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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军华与被害人李培灵的业务合作,原本是经济活动中司空见惯的一幕。然而,随着案情的发展,争端的焦点逐渐聚焦在银行账户占有与挪用之间的微妙平衡。
基本案情:
2019年开始,被告人周军华与被害人李培灵口头约定,李培灵实际控制的杭州国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益公司)租赁由周军华任法定代表人的杭州亿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舟公司)多个对公账户,用于操作承兑汇票走账等业务,国益公司支付每笔业务金额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一租赁费给周军华,亿舟公司将出租的对公账户的银行网银、U盾等交由国益公司控制使用,再由国益公司修改交易密码以控制账户内资金。
2019年12月4日,李培灵将所筹集的1亿余元款项存入亿舟公司广发银行账户。 2020年12月4日,上述存款期满产生利息当日,周军华在李培灵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挂失网银等方式将该账户内利息353.54万元转账至其个人账户,用于还债、消费等。
案发后李培灵多次联系周军华要求归还款项未果,于2020年12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判决:
杭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军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军华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万元;广发银行账户内353.54万元发还被害人李培灵。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军华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军华作为银行账户的开户人,将银行账户出租给李培灵使用,实质上是将银行账户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了李培灵,李培灵已经成为账户内资金的占有人。周军华通过挂失方式截留账户内资金,系将账户内资金非法转为自己占有,符合盗窃罪转移占有的法律特征。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银行账户开户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使用人对账户内资金的占有具有优先性,开户人通过挂失方式侵占账户内资金的行为符合盗窃罪转移占有的法律特征。
实际使用人重新设置密码表明其并未将存款委托给开户人保管控制,因此,开户人侵占的并非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本质特征。
结语:
这桩案件的审理揭示出银行账户管理领域的法律盲区,同时也引发了对于法律制度是否足够健全的质疑。
作为社会的一部分,我们不得不思考,是否需要更严谨的法规来规范银行账户的租借行为,以避免此类争议的再次发生。
另外,建议加强对于开户人与使用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明晰规定,确保合作关系不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