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教师上班期间回家输液,后送医48小时内死亡,应认定工伤

柠茶普法 2024-01-09 12:15:13

引言:

近日,山东省高院发布一个有关工伤认定的再审行政判决书。在曹始成教师工伤认定案中,我们见证了一个职工突发疾病丧生的悲剧。

案例中教师张桂珍因突发心肌梗死,在48小时内离世。这一案例引起广泛关注,突显了工伤认定中的复杂性和社会公众对职工权益的关切。

从法律角度看,该案突显了工伤认定在平衡职工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难题。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工伤认定则需要维护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平衡之需。

基本案情:

张桂珍原系孙来仪小学教师。2016年12月28日上午,在校工作期间出现身体不适症状,后下班回家。同日中午12时左右乡医李波来其家中诊治,同日下午1时53分给校长王春星打电话请假不能到校上课,并在家输液治疗。29日下午16时38分打120急救电话,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确认人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桂珍亲属曹始成、曹相阳、曹相翠于2017年2月7日向陵城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陵城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陵人社伤字(2017)2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对张桂珍不予以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曹始成、曹相阳、曹相翠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判决:

原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桂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感觉身体不适后,并未立即前往医疗机构诊治或者拨打急救电话进行救治,且其病因不明,其情况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陵城区人社局对张桂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无明显不当。判决驳回曹始成、曹相阳、曹相翠的诉讼请求。

原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德州市陵城区人社局对张桂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山东省高院认为:工伤认定关系着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现实生活中,由于个案具体情形不同,确有一定的复杂性。无论是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在具体案情的认定处理,尤其是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保障工伤保险资金安全之间的平衡上,均会面临一定的两难抉择。就本案而言,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张桂珍突发疾病死亡应否视同为工伤。

典型意义:

工伤认定关系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现实生活中,由于个案具体情形不同,确有一定的复杂性。无论是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在具体案情的认定处理,尤其是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保障工伤保险资金安全之间的平衡上,均会面临一定的两难抉择。就本案而言,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张桂珍突发疾病死亡应否视同为工伤。

结语:

这一案例引发了对工伤认定体系的深刻思考。从专业角度出发,我们需要更加细致地审视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公正、科学、合理的判决。在这个过程中,要重视对劳动者的尊重和保护,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平衡个体和社会的权益。

进一步地,社会应当关注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预防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政府则需完善监管机制。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促使各方形成更和谐、平衡的关系。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深切感受到在法律和制度的建设中,需要不断优化与时俱进,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持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构筑一个更加公正、健康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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