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服毒自杀未果,在医院自缢身亡,家属隐瞒病史向医院索赔75万丨医法汇医疗律师

医法汇 2022-02-24 10:03:09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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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汪女士(56岁)因服“敌溴隆”“闻到死”到区医院住院治疗,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入院记录中记载“无重大精神创伤史”。医生通过《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告知患者家属,住院期间医院负责医疗照护,家属负责患者的生活照护及人身监护,要求患者家属24小时陪伴负责患者的起居,密切监护患者,不能擅自离开。防止滑倒、跌倒、噎食、外伤、坠床、外出等,并注意心理变化,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并由患者家属黄某签字确认。另外,由黄某签名的《护理安全告知书》中也要求患者要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尤其是疾病史。

入院第三天凌晨2时50分至3时50分之间,患者从五楼病房走出进入公共卫生间,3时10分40秒出来进入电梯厅,进入电梯上至六楼,五层走廊至电梯间隔离处值班位无人值守。之后又多次从电梯或步梯往返二至六楼,其间又在二楼大厅徘徊一分钟左右。凌晨4时左右患者女儿于发现患者不在病房,遂联系值班医生及护士,经寻找并调取监控,发现患者在该院老病房楼1楼楼梯处自缢身亡。

家属认为,患者有精神抑郁症,区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患者死亡,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为案由诉讼至法院,要求区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因服毒自杀而到区医院住院治疗,立案案由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不当,案由应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方无证据证明患者有精神抑郁症,患者入院时确定的护理级别是一级,医院未按该护理级别要求进行护理,患者家属亦未按医嘱进行护理,特别是护理人员与患者在同一病房内,也没有及时发现患者走出病房,再者患者是因服毒自杀未果而住院治疗,在医院选择自缢的方式自杀而非因其他原因导致死亡,患者及家人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区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30%),判决区医院赔偿患方30余万元。

区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患者系自杀,是其对自身生命健康权的放弃,即使区医院在日常管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也只是未完全达到医疗照护标准,对造成患者死亡结果的影响较小。一审判决区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偏高,改判区医院承担10%责任,赔偿患方9万余元。

法律简析

患者在住院期间受到损害或意外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患者自杀身亡后,家属向医院索赔的案件更是屡见不鲜。2021年1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一起患者自杀医院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5.6万余元)的案件经公布后,引起了很激烈的讨论。实践中,患者院内自杀的情况多种多样,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别对待。

首先关于患者住院期间自杀的案由问题。根据2020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系侵权责任纠纷下的三级案由,包括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原“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等四级案由。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为了其管理范围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不作为责任。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本案中,患者因服毒自杀而到区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建立了医疗关系,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医务人员存在未严格执行分级护理制度之过错,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其次关于患者“身份”问题。此处的“身份”是指患者是否有精神障碍疾病。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若患者不具有此类疾病,医疗机构就不能限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自由活动。本案中,家属未如实告知区医院患者有精神抑郁症,而在诉讼中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因此患方的该项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最后关于分级护理的要求。分级护理制度作为十八项核心制度之一,是指医护人员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对患者进行分级别护理的制度。原则上,护理级别可分为特级护理和一、二、三级护理四个等级。依据《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本案经法院查明,认定区医院的医护人员未按照一级护理标准履行义务,存在违规行为。

虽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法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患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自杀悲剧的发生显然不属于医疗机构合理范围内可以预见的风险,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区医院的违规行为对造成患者死亡结果的影响较小。

医疗机构要将保障患者安全作为医疗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预防为主、系统优化、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大力推进患者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患者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也要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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