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磊律师: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后,是否继续履行的观点判定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0-29 13:54:5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关于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依托司法要点及审判实践,对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后,是否继续履行的观点判定进行了分析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审查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应在充分了解基础上考虑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观条件是否具备。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交换关系,还隐含着信任和合作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观条件还需通过多次充分的沟通、调解才能确定。

二、审查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应在用人单位举证的基础上考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

当然作为在劳资关系中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应对该岗位不存在或者无法提供其他岗位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再结合案件调查情况来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在客观上确实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性。

三、在向劳动者释明其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基础上,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因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不具备,法院判决双方不再履行劳动合同,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四、实务中法院的裁判观点也对该条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对于一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的,即使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也可能不会得到支持,主要有以下5种: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解散等导致单位主体灭失的情形;

2.劳动者在法定维权程序中达到退休年龄或原劳动合同自然到期(要续签无固定除外);

3.劳动者已经入职新单位;

4.原岗位已经被替代且具备唯一性且不可重复存在,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协议的;

5.单位要求复工但是劳动者拒绝。

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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