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薪酬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劳动都有权以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为由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同时有权以拖欠工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申请人杨某于2022年9月1日进入甲公司工作,岗位是商务专员。因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法降低劳动报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某提起仲裁。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杨晓凤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人杨某胜诉,获得未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赔偿。
仲裁委裁判观点
本委认为:
一、甲公司是否应支付2024年6月工资差额4000元、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7日工资差额5875.9元。
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基本工资不低于北京市平均工资。杨某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其月基本工资为10000元,餐补基本为500元,只有2024年7月15日发放的5432.77元所对应的工资条的月基本工资为6000元,依据工资条以及以往工资支付记录,本委对杨某称其月下资为105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变更月工资标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现有证据并不体现双方对于变更月工资标准达质了一救意见,因此本委对杨某称其月工资10500的主张予以采信,甲公司应按照10500元的标准支付杨某2024年6月、7月工资。甲公司已支付杨某2024年6月、7月工资6500元、2331元,因此还应交付差额4000元、3162.1元。
二、杨某与甲公司是否应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7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0250元。
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因此甲公司应支付杨某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7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5517.24元,杨某要求过高部分,本委不支持。
三、甲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0元。
本委已认定甲公司未足额支付杨某2024年6月工资,杨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甲公司应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06.76元,杨某要求过高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仲裁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甲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二〇二四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期间工资差额七千四百六十二元一角;
二、甲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十万零五千五百一十七元二角四分;
三、甲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万零一百零六元七角六分;
四、驳回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