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派出所在接处警中常常遇到大量的民事纠纷,一些地方派出所针对在接处警中遇到民事纠纷,由派出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开展调解工作。
这种做法对不对?我们的首先来看《人民调解法》的规定。
《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民警在处理警情中,应当告知当事人或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调解委员会。
在现有的《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十四大职责中没有调解职能,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疗调解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调解除外。
调解委员会才是人民调解的主体,司法局是人民调解的主管部门,法院是业务指导部门,公安机关发现民事纠纷后进行告知和移送。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有人担心在调解过程中矛盾激化了怎么办?上述规定说得很清楚,首先调解员要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对相关人员进行敲打和法律教育,如果已经发生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综上,根据《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派出所在接处警中遇到民事纠纷,最好的办法是在告知当事后,依法移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如果不愿调解的,告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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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喜欢干这些活。以后这些活交给城管。
消费者明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你的送去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