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堕胎有关的事——历史篇

解毒时光 2021-01-17 18:49:07

堕胎为什么会成为一个问题,又成为了一个怎样的问题,我们无法从纯粹理性的角度给出全部的答案,有些内容,必须要在人类的历史中寻找来源。相比堕胎行为本身,我们更想了解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对堕胎行为的看法。

为此,我选择了西方文明作为整体考察对象,并逐渐聚焦在欧洲大陆最具代表的国家——法国。希望能从这样的历史性的考察中,给人以在堕胎问题上的启发和思考。

堕胎这一行为的存在,可能比有记载的文明更久。现如今能找到的证据,也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550年,已知世界最古老的医书《Eber莎草书》留下了古埃及最早的堕胎记载。

而禁止堕胎的规定,也可以追溯到那些刻在石柱和泥板上的法令,在282条的《汉谟拉比法典》和90条的亚述判例汇编中,都有禁止妇女堕胎的条款。但其针对的并不是堕胎行为本身,而是对这个行为的结果对父权造成的危害。第三者殴打妇女致其流产,就要被判处罚金,以便补偿家族的受损利益。妇女本人的堕胎行为也会受到追究,但只是因为违背了丈夫的意愿。

同样在古希腊和古罗马,丈夫掌握着子女的生杀大权,如果城邦不担心人口过剩,不要求他牺牲孩子,他就可以让他们出生,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同意实施堕胎,就会和避孕行为一样,不会受到任何追究。在那时,堕胎只是一种轻罪,侵犯的也不过是父权或夫权,只要被侵权者没有反对意见,就不会被处罚。

这一情况,在基督教的统治下被彻底的改变。基督教的观念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应当保护即将出生的婴儿,因为他还没有接受洗礼。这一转变最关键的不是削弱了父权或夫权,而是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观念,即将胎儿视为个体。而这种观念也绵延至今,成为反对堕胎观点中最重要的一个论据。

此前在古希腊的医生和哲学家看来,胎儿只不过是母亲体内未分化的一部分。柏拉图认为胎儿不具备固有的生命,婴儿只有在开始呼吸时才具有灵魂。后来亚里士多德在《论动物生成》中抨击了柏拉图的假说,他认为在怀孕过程中胎儿就已获得生命,雄性在受孕40天后获得,而雌性也在80天后获得。这也逐渐成为胎儿是否有生命的两种观念的源头。

后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广受推崇,但这也使教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陷入了混乱中,因为教会在给堕胎进行定罪时,还必须考虑受孕时间。所以虽然当时宗教和世俗世界都反对堕胎,如当时教会法庭给予堕胎者为期1-10年的苦修的惩罚;君士坦丁堡公会议将堕胎和杀人视为同一种犯罪,因为胎儿未经洗礼就被剥夺了真福。但堕胎由于判定的困难,也并没有被广泛执行定罪。

从16世纪起,对堕胎行为的惩罚逐渐改变了性质:对堕胎者判刑,原来是教会法庭的事情,渐渐由王国的司法部门管辖。后者的权限加强了,属于领主和教会的权限被削弱,这显然是王权和中央集权制国家权力加强的结果。1556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发布敕令,对杀婴者和隐瞒怀孕者判死刑。不过在这一阶段,世俗权力遇到的问题,与此前宗教法庭一样,因为很难验证堕胎具有犯罪的性质,所以堕胎被判刑的情况依旧很少。

1780年,法学家沃格朗就承认了惩罚性法律是失败的:“这些罪行尽管经常发生,但是由于让罪犯供认有困难——妇女怀孕有时可能只是一种表面的假象,而且终止妊娠可能是因为意外事故,也可能是自然流产——因此不能起诉,也不能惩罚。”

惩治堕胎不仅受到了阻力,而且自18世纪初以来就饱受批评,因为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堕胎妇女的身份变了,由罪犯变成了受害者,人们认为对堕胎行为的惩罚过于严厉,无法容忍,开始同情堕胎的妇女。

贝卡里亚在《论轻罪和惩罚》中表示:这种罪还是一个不幸女人所处的可怕处境所造成的几乎不可避免的后果,在这种处境下,她可能由于自身的软弱而屈服了,或者受到强暴而无力反抗;要么忍受耻辱,要么毁掉一个没有感觉的生命,这就是法律要她做出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她宁可选择能使她一时享乐所带来的苦果免受耻辱和苦难的方法,这还用怀疑吗?

后来,法国大革命冲击了欧洲的王权,随后而来的全新法律也逐渐将女性排除在罪犯行列之外。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就没有任何针对堕胎妇女的刑罚,只有非法堕胎的执行者会受到起诉,判处“20年徒刑”。但好景不长,拿破仑称帝后,重新起草的1810年法典,又恢复了对堕胎妇女和非法堕胎执行者的惩罚,直到1923年才被修改。

回顾西方文明对堕胎的态度,先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被视为侵犯父权或夫权;而后进入中世纪,被视为冒犯上帝、违反道德;当欧洲大陆从中世纪中苏醒过来之后,堕胎依然没有获得其该有的“解放”,反而变成了反社会、反国家的行为。

特别是在19世纪末期,国际形势日趋紧张,德国人口在迅速增长,而法国出生率却在下降,这在法国引起了政治和军事上的严重恐慌。在此背景下,堕胎又成为了这种恐慌的释放出口,被定义成反民族、反国家的罪行,非法堕胎执行者在法国被视为与奸细相互勾结的罪犯。

对堕胎的惩罚观念,其生命力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强大,持续的时间也是惊人的长久。直至20世纪的前半叶,那个现代人可能都会觉得并不遥远的时代,在法国每年因堕胎判刑的人数仍然在几十到几千之间波动。直到1970年,立法者还完全拒绝讨论这个事情,认为这是妇女的事,令人厌恶,一些妇女因为堕胎而死亡那是活该。

1974年11月29日,法国时任卫生部长西蒙娜·韦伊将推动堕胎合法化的草案提交议会,为了推动法案通过,韦伊在国会发表了长篇演讲。她告诉各位议员:“我真心认为:堕胎是应该避免、但在没有退路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援助的一件事。……没有任何一名女性会在堕胎中感到快乐。只需要听听女性的声音。堕胎从来都是个悲剧,将来也会是。这就是为什么摆在你们面前这份法案其实是为了对非法堕胎进行管制并对女性进行劝阻的原因。”

(而在大西洋的另一岸,1973年的美国,罗伊诉韦德案也尘埃落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受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隐私权能够包含堕胎权,但应受制于保护孕妇健康和潜在人类生命的州利益,因此判决德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违宪,由此也拉开了美国堕胎合法化的序幕。)

尽管法案饱受争议,不过国会经过3天辩论,最终以284票赞成、189票反对通过了《韦伊法》,允许女性在怀孕10周内可以堕胎,从而历史性实现了法国女性堕胎合法化。

后来,随着社会进步,对法国女性堕胎的要求也在不断放宽。2001年,怀孕10周的限制被放宽到12周;未满18岁女性怀孕,可以自主选择父母以外的成年人陪同前往医院堕胎,不必告知父母或任何其他人;2015年,请求堕胎后需要经过书面声明及7天“冷静期”的法律被废除。

很多时候,我们在当前时代所享有的权力,并不是天然就存在的,很可能在人类历史中经历了长期的争论,又有诸多人为争取此权力而付出超出想象的努力。直到新一代的人类,将这些权力视为天然的,甚至可以不加考据的就享有的。

但身处在这些权利自然化之后的时代当中,面对那些也许就在不久前,依然还处于斗争漩涡中的问题,比如堕胎,我们不能因为它貌似已经被解决而就自然而然的忽视。在几千年的人类文明中,直到20世纪的后几十年里,妇女有权处置自己身体的原则,才最终被人们所广泛接受,个人权力战胜宗教、社会、国家和家庭多方面的因素的背后,是众多在该权力并不被接受时代受惩罚者的屈辱和努力者的艰辛。

从历史的角度,去看堕胎,只能说,任何一种现代观念中,貌似天然的权力,其由来都不是看起来那么容易,我们在享有这些权力的同时,对其表示尊敬的最好办法,就是更多的去了解权力由来的历史,对权力中的问题争论投入足够的反思,以对那些可能会重新侵蚀权力的情形保持足够的警醒,从而保护住任何一种历经斗争而得来的普遍人类权力。

【以上主要内容来自《不存在的孩子 19-20世纪堕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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