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米时光文化传媒第41类“奋逗喜剧”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5-01-08 17:28:35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如申请人希望为企业商标注册保驾护航,必须善用商标驳回复审,把握住驳回复审的时间节点。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8128236号“奋逗喜剧”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申请商标以作品的形式申请了版权保护,足以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的经营项目存在巨大差别,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渠道、销售场所以及消费者都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下,根本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128236号“奋逗喜剧”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奋逗喜剧”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结合双方显著性的不同进行答辩,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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