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男子花7000万首付买了栋商业用房,结果开发商烂尾了!男子已还贷1500多万,银行还要他再还6500万,把他和开发商一起告上法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谁该为烂尾楼买单?法院判了!
1.
案情回顾
2015年,青海西宁市的李明(化名)看中了一处高档商业用房。这栋楼位置好,前景佳,李明觉得很有投资潜力。他掏出7000多万首付,又背上7000多万贷款,买下了这处商业用房。
“这可是我大半辈子的积蓄啊!”李明回忆道,“我想着等楼盖好了,转手就能赚一大笔。”
没想到,噩梦才刚刚开始。
几个月后,工地上的施工队越来越少,进度明显放缓。李明有些着急,多次找开发商询问情况。开发商总是说:“别担心,只是暂时的资金周转问题,很快就会解决的。”
一年过去了,两年过去了,工地上早已人去楼空,只剩下一座座“烂尾楼”孤零零地矗立在那里。
“我的钱啊!”李明懊恼地拍着大腿,“怎么就这么倒霉啊!”
更让李明没想到的是,虽然房子烂尾了,但银行的贷款却一分不少。他咬着牙已经还了1500多万了。
2018年,银行突然把李明和开发商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明继续偿还剩下的6500万贷款本息。
“凭什么啊?”李明气愤地说,“房子都烂尾了,我连个地方都没有,凭什么还要我还钱?”
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明的观点,认为开发商应该承担责任。但银行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却推翻了一审判决,要求李明继续还钱。
李明一下子懵了。他一咬牙,决定上诉到最高法院。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房子烂尾了,购房者是否应该继续还贷?
2、开发商、银行和购房者三方的权责如何界定?
3、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平公正?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这样分析:
1、关于购房者是否应该继续还贷
按照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确实有义务按期还贷。但是,当房屋无法交付使用时,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继续要求购房者还贷,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2、关于三方权责的界定
开发商收了购房者的首付款和银行的贷款,却没有履行交房义务,显然违约在先。银行虽然放出了贷款,但也享有房屋的抵押权。而购房者既出了首付,又没拿到房子,还要继续还贷,显然是最大的受害者。
3、关于利益平衡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弱者,实现公平正义。在这个案子中,购房者无疑是最弱势的一方。如果仍按合同约定要求其还贷,无疑是雪上加霜,有违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银行和购房者,购房者不具有返还义务。
对此,你怎么看?
赚钱不容易,买房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