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13岁女孩独自去药店买药,店员竟给她开了15副药,总价高达1020元。女孩父母得知后气愤不已,认为药店趁机宰客。双方争执不下,家长要求退药遭拒。药店坚称价格透明,威胁要追究家长法律责任。到底谁对谁错?法院判了!
1.
案情回顾
事情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一家连锁药店。
13岁的小美(化名)因感冒头痛,想自己去买点药。父母觉得女儿懂事,便给了她医保卡,嘱咐她到楼下药店买些常用感冒药。
小美来到药店,向店员说明自己的症状。店员听完,二话不说就拿出一大堆药品,共15盒,说这些都是治疗感冒的必需药。懵懂的小美也没多想,就刷了医保卡付款。
回到家后,小美才发现这些药总共花了1020元!她吓了一跳,赶紧告诉了父母。
小美的父亲张先生(化名)闻讯大怒,立即赶到药店理论。他质问店员:“一个小感冒而已,你们怎么能给孩子开这么多药?还花了这么多钱!这不是明摆着坑人吗?”
店员却态度强硬:“我们药店价格都是透明的,每种药的价格都明码标价。再说了,这些药都是治疗感冒常用的,一点问题都没有。”
张先生更加气愤:“你们这是欺负孩子年纪小不懂事!我家孩子才13岁,哪懂得这么多?你们这是存心坑人!”
店员却不以为然:“我们只是按流程开药,没有任何问题。如果你觉得不合理,可以去投诉,但请不要在这里无理取闹,否则我们会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张先生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后,建议双方冷静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药店是否存在诱导消费行为?
2、药店是否存在价格欺诈?
3、药店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药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药品的功效、用量和价格等信息。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于非处方药,也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标注的规定销售。本案中,药店一次性向未成年人销售大量药品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价格法》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药店若未如实告知药品价格,或以各种理由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药品,都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药店退还小美超出合理用药范围的药品费用800元,并赔偿其1000元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