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近日,有记者在购票平台上随机选取一家上海的电影院,购买两张次日播放的电影票,付款前,页面显示“不支持退票、支持改签”的标识。随后,记者又尝试了几家同样规定“不可退票”的影院,其中部分影院同意退票。
上述拒绝退票的电影院以电影票的售出为线上第三方平台售出不是其售出,以已经超出相关退票改签时间,或者相关买票过程中已经告知不能退改签为由拒绝退票,对于上述问题应该如何看呢?如何维权呢?
律师观点:
一是电影院授权相关线上售票网站销售电影票并代为收取售票收入,其需要就售票网站销售的电影票的产品质量、服务问题承担责任。以相关票据是由第三方平台售卖,而非自己售卖为由拒绝退改签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电影院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消费者被迫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后,方能继续在售票网站上购买电影票。其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该属于无效条款。
三是电影院线上和线下售出的电影票一律不能退的情况属于格式条款,且侵害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可以认定为“霸王条款”;若是有时间限制的可退票,是电影院为了避免自身经济损失的防御性合同条款,则不属于霸王条款。也就是说,即使消费者在线上购票前同意了购票页面所显示的退改签规定协议,一律不退票仍是不合法的。
四是面对上述不能退改签的情形,可以及时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