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青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法官多次调解劝说下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3年3月7日,被告一驾驶的小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将被告一以及被告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二赔偿各项损失。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时了解到,原告在起诉前申请了伤残和三期(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鉴定,且鉴定机构已经出具了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因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争取将矛盾化解在庭前。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二就原告的误工损失产生争议,双方互不相让,僵持不下,对赔偿金额始终达不到统一意见。后法院依职权前往银行调取了原告的工资交易流水,并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查明了原告的实际误工损失,于是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向原告答疑解惑、分析利弊,建议其结合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调整自己的各项诉请;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向被告一以及被告二释明,其作为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方,原告请求的赔偿部分费用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经过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谈话与电话联系,不断拉近双方的预期,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被告二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原告赔偿损失。至此,一场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有效地化解。
在审判工作中,青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引导案件当事人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最大的诉讼效果,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