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跌倒”的老人:碰瓷中“标准”的敲诈勒索

徐剑看事 2024-06-25 09:52:42

2024年6月22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的“‘跌倒’的老人”节目,引起不少法律人士关注,如,学者认为“碰瓷”既构成敲诈勒索,也可能构成诈骗等。碰瓷“跌倒”的老人究竟构成何罪,还需“追踪”本档节目的案情。

今日说法:“跌倒”的老人

一、“‘跌倒’的老人”概述

2023年11月22日,孙兴驾驶货车前往托克托县县城送货,在伍什家镇兴旺庄村口时,孙兴观察到路边站着一位老人。在56公里路段处,孙兴驾驶的货车被一辆越野车截停,车上下来三个人称货车刮到书包带倒了老人。

孙兴叫来车主共同处理老人“跌倒”事故,车主作了“妥协”同意赔偿老人4000元,但需以劳动报酬充抵。驾驶员不服报警,随着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标准的”敲诈勒索案被层层揭开。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3年9月起,至12月止,犯罪嫌疑人侯某(女)虚构“跌倒”交通事故,由卜某(男)负责驾驶李某的越野车并担任“红脸”、王某(女)担任“白脸”,先后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等地作案40多起,累计勒索受害人金额3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侯某、卜某、王某和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托克托县公安局民警在调取孙兴被敲诈案件的监控录像后判断:这是一起“标准的”敲诈勒索案。有人可能要问,司法实践难道还有非标准的敲诈勒索吗?

二、敲诈勒索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传统中国,司法官员办理道德犯通常不会发生性质认定错误,究其原因传统刑律为“诸法合体”。其推理的途径为,先从“礼”等门类下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再适用“律”规定的法定刑。

当代我国,由于受到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理论的影响,多数法律人认为《刑法》规定了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刑法所保护的基础法律不予以考虑,敲诈勒索等便有非典型犯罪。

例如,“‘跌倒’的老人”中的学者认为,“碰瓷”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诈骗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实践还有将敲诈勒索认定抢劫的案例,于是,道德犯的认定与考核指标相关,如,南京市办理的系列敲诈勒索案件。

从《民法典》角度分析,敲诈勒索对应的是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有人可能要问,敲诈勒索为何构成违法犯罪?

区别在于“诈”的形成,本文以“‘跌倒’的老人”中的受害人郭某为例,分析如下:

2023年11月24日,家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的郭某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送完货回家。一辆白色越野车冲到郭某车前将其截停,车上下来三个人,卜某、王某扶着“一瘸一拐”的侯某,此为第一个“诈”。

在卜某、王某“热心”劝说下,郭某带侯某去就近的医院检查,三人“合谋”创设第二个“诈”。由于郭某无法自证清白,此时,无论检查结果如何,“诈”已经形成,在敲诈勒索中,“敲”的含义是利用,下一步便是“勒索”:

由于郭某驾驶的三轮车没有机动车牌照,且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郭某选择报警,其法律责任为拘留和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据此,郭某与其妹妹不得不向侯某转账6000元。“‘跌倒’的老人”中受害人孙兴等如此。但老梁却是例外,报警后3人逃离了现场,其原因是老梁车辆没有“瑕疵”,犯罪嫌疑人明白碰撞的痕迹能够鉴定。

通过案情比较,敲诈勒索与胁迫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敲诈勒索中的行为人创设了诈,而胁迫民事法律中的行为人利用了已经发生与受害人有关“瑕疵”事项。据此,单纯以举报车辆“瑕疵”而勒索财物的仅仅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敲诈勒索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敲诈勒索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跌倒’的老人”中的学者认为,道路上的“碰瓷”行为可能敲诈勒索、诈骗,甚至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学者的认识正是当前的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理论的具体表现。据此,本文有必要与公众一起讨论敲诈勒索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敲诈勒索的《民法典》根据是第一百五十条。诈骗罪的来源则是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其中后一条又是刑法理论上所称的“三角诈骗”。有人可能要问,诈骗与欺诈又有什么区别?我在多篇案例分析中给出的结论是:行为人是否隐瞒身份,在此不再赘述。

问题是,“碰瓷”能否转化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抢劫等犯罪?当“碰瓷”的方法达到放火、决水、爆炸等具有同等危害程度,且危害不特定的人人身、财产安全时,司法机关可依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碰瓷”。

抢劫在《民法典》中的根据与盗窃相同,即,民事法律事件,据此,从民事法律角度分析,敲诈勒索与抢劫、盗窃不存在竞合关系。例如,“碰瓷”没有达到敲诈勒索目的而暴力取得财物的,司法机关应当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但刑法理论中的“从一重”理论,敲诈勒索未遂不能处理,从而影响了人们的认识。

敲诈勒索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跌倒’的老人”作为标准的敲诈勒索案件有重要意义。合理解释敲诈勒索和胁迫民事法律行为有利于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例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案件,由于胁迫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影响,受胁迫人倘若不改正还可能被胁迫。

司法机关倘若以敲诈勒索追究胁迫人的刑事责任,受胁迫人可能长期不改正。以民事法律关系保护胁迫民事法律行为,此为本档节目播出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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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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