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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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主任医师温医生“医疗事故罪”案件开庭审理。
温医生所在科室于2015年底,收治了一位重症患儿,治疗两个月后,患儿最终因病情恶化去世。随后其家属将医院起诉到法院,2017 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53万余元。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2017年一审民事判决书所知,鉴定意见认为因甲氨蝶呤MTX有严重的毒副作用,对多器官系统造成严重损害。HD-MTX的主要毒副作用有皮肤黏膜反应、肝肾功能损害、骨髓抑制等,因此须根据血清MTX浓度监测结果来调整CF解救次数和剂量。依据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诊疗建议推荐:HD-MTX治疗前、后3天应使用碳酸氢钠碱化尿液,保持尿pH>7;用HD-MTX当天及后3天需水化治疗[4000ml/(㎡·d)]促进MTX的排泄,减少不良反应。但医方仅有1天输液量达到水化治疗要求,医方HD-MTX后3天未采取充分水化治疗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化疗后MTX血药浓度过高存在关联。
当患者出现口腔黏膜损害严重及骨髓重度抑制等不良反应时应高度警惕是否发生MTX排泄延迟,医方未继续监测血药浓度,以致未及时继续采取CF解救或者血浆置换等措施存在过错,该过错导致患者MTX全身不良反应较重,难以耐受。最终认定: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
一审法院综合全案各方因素,认定第一医院应当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40%的赔偿比例,判决医方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53万余元,并驳回了患方要求追究温医生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后患儿父母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认为温医生构成了医疗事故罪,并向温医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140余万。当地派出所受理患儿父母的控告并刑事立案,市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2019 年2月,温医生被检方批捕并移送法院。
本案媒体关注的视角以《罕见!医生因医疗事故被刑事审判,虽“仅负次要责任”》一文为代表,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在审判实践中,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生被判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案件并不鲜见。“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并非同一法律概念,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说。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其法律责任为行政责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的身体健康,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发生患者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结果。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
而医疗事故罪则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属于刑法调整,其法律责任为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医疗机构的正常活动,其犯罪对象为医疗事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但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前提必须要构成医疗事故。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亦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该条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此处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并不限于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医嘱、检查、检验、消毒、用药、护理等各个环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因此,必须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者的损害后果到达一级或者二级医疗事故的案件,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次要责任”只是反映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的参与度(原因力)问题,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关键是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实。
据媒体报道,目前本案刑事案件一审开庭审理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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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所以没有医院愿意收重病人了,尤其儿科的,生死由命吧
我还以为是治感冒把小朋友治死了,刚要骂庸医杀人不用刀,结果一看是白血病,这就有点扯,白血病就是血癌呀,江同志就是因为这个走的,只要是判有罪,以后这个地方的白血病小孩都倒大霉了,都不敢接,都往北京上海推。
还当毛医生,还不如直接卖白粉[得瑟]
白血病也能这样搞?以后除了大牛医院,谁都不敢看了,想想当初的南京法官扶不扶的影响力吧
以后再无儿科医生
如果这个罪成立,估计没人当儿科医生,都得进牢房,因为儿科的很多药物都是经验用药,药厂为了减少纠纷,说明书都是慎用,没有经验不建议用[笑着哭]。
厦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还是不错的,没有开设儿科[点赞][点赞][点赞],从源头避免医闹
白血病患儿,随时都有生命危险,预期寿命很差,赔偿的判决就是扯淡,这种情况判定医疗事故罪,都不敢当医生了。
医闹怎么不入型
事后诸葛亮,只要出事只要告百分之百得赔偿。
谁还学医?谁敢学医?
按指南看病就好了,病人什么情况不用管,按指南你就得这么治
运气不好。这个孩子就算是水化三天,也大概率耐受不了。而且就算是水化三天了,一样能找到毛病,比如错别字什么的
以后疑难杂症、急危重症别到医院看,哪个医生敢看?
查查患儿家属背景
都确定是一级医疗事故了。
医患本来就是一个谈判,医生想玩花样,觉得自己没人管。出事是早晚的事。
感觉可能有风险的,病历好好写,丑话说前头,尽量多检查,尽量向上推,明哲保身的四句真言。
药少了效果不佳,多了副作用大了出问题就上法庭,总之这年头医生不好当!按照规定说明用就好了,效果不好就转院治疗,先要会自保!
[得瑟][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