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可有些人还是明知故犯
给别人造成损失
若是肇事者“失联”
保险公司也拒绝赔偿
受害者该如何维权?
案件简述1月某日晚上10点多,李某驾车正在路口等红灯,其后车辆的驾驶员张某因醉酒刹车不及时,撞到了李某的车辆上。车辆受损严重,李某也受了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迟迟联系不上张某,只好自行承担了车辆的维修费用及检查、治疗的费用。随后,李某找到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可保险公司也拒绝支付费用。李某遂把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
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诉至天津三中院
保险公司称:这次事故完全是张某的醉驾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在保险范畴内,不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李某请求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张某去追偿。
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我们常常听到“酒驾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都拒赔”,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更严谨的说法应该是酒后驾驶出现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所投的商业保险都是拒赔的。而交强险是法定的机动车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利益,以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投保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从而切实有效的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明确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赋予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体现出了交强险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
来源: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