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后会做很多酒醒了后悔的事,上海的张强,就喝酒喝多了给别人转了5.2万元,
让我们看一下他能不能把钱要回来!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张强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因为工作压力大,所以他喜欢加班后晚上去酒吧小酌一下,放松一下心情,缓解一下压力。
一天,张强像平常那样在酒吧喝酒,认识了来上海出差的田欣,两人一见如故,相谈甚欢,尤其在酒精的加持下。
随后田欣提出二人玩一个游戏,田欣先转账,张强在金额增加10倍转回,如果谁不想转就要喝酒。
二人乐此不疲的玩着游戏,田欣先发了个0.52元的红包,张强回了5.2元,就这样二人你来我往,十倍十倍的增加。
当到张强转给田欣5.2万元时,田欣不再转账,结束了游戏,张强也喝的醉醺醺的回了家。
第二天,张强发现了昨天晚上和田欣之间的荒唐行为,觉得自己有些冲动,一看自己的交易明细,昨天扣除收到田欣的,共计给田欣转了5万元,张强后悔了,赶紧联系田欣要求将这5万元返还。
田欣回复到:是张强自愿转给她的,而且当时二人也承诺了不能反悔。
张强哪记得这个承诺啊。无奈之下,只能将田欣告上法庭。
那法院会判张强赢么?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张强和田欣之间不属于恋爱关系,二人在酒吧初次相识,根本不符合赠与发生的条件,所以张强给田欣转账不是赠与。
那张强给田欣转账属于什么性质呢?
本案中,张强给田欣转账是在酒桌上,且以十倍增加,具有玩笑、吹牛的特征,而且田欣也是明知的,所以该转账行为应属于戏谑行为。
也就是基于游戏目的作出的行为就是戏谑行为。
那对于戏谑行为,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从法律上来讲,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般是无效的,但并不意味着玩笑想开及随便开。如果因为戏谑行为使他人产生误解,造成他人时间、金钱等损失,则应赔偿对方基于合理信赖而产生的损失。
回到本案中,张强的行为为戏谑行为,应为无效,而且基于张强的戏谑行为田欣并未遭受损失,所以田欣应当将5万元返还张强。
个人观点
情侣之间用“520”“999”等代表特殊含义金额的转账,法律上一般为赠与,且不可撤销,但本案中,张强对田欣转账以0.52元起的倍数增加,看似有“示爱”的表示,但实际上二人初次见面,不属于情侣,转账行为应为酒桌上的一种游戏行为。
所以法院认定为戏谑行为合理。
所以笔者提醒大家,在涉及金钱交易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随意转账给陌生人,保护好自己的财产。
有次和朋友们吃烧烤,喝醉了,抢着去买单,还把旁边一桌单也买了,我也不认识,后来他们告诉我,当时我买单时候给老板指了两桌[汗][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