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的刘冬天最近经历了一件荒唐事,我们一起回顾一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刘冬天有一笔定期存款到期了,他简单算了一下,连本带利大约21000元。到期当天,刘冬天和妻子去银行取钱。
他进入银行后,用身份证叫了号,到他以后他将身份证和存单都交给了柜员,连本带利正好21000元。
柜员给了他2捆100张50元面值的,2捆50张100元的,又给了他十张100元,一共是21000元。
刘冬天拿到手里后,柜员提醒他当面清点清楚,刘冬天又重新点了一遍,正好是21000元,就走了。
晚上刘冬天接到了银行的电话:“你好,是刘先生么?我是今天您取款银行的工作人员?”
刘冬天有些意外问:“我是,怎么了”
“是这样的,今天您取钱,您多拿走了1万元”工作人员说。
“怎么可能,当场已经查了呀,而且你们柜员给我的”刘冬天说。
“不好意思,刘先生,确实多给了您1万元,确实是我们柜员的失误,麻烦您,将1万元还回来”工作人员说。
工作人员:“我们经过监控核实了一下,柜员当时给的你两捆50张100元的,其实是每捆是100张100元,多给了你1万元”
刘冬天:“不可能,当面我也清点清楚了,我就取走了21000元,多一分我也没拿”
银行看刘冬天态度强硬,准备用法律途径解决,那银行会赢吗?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银行主张刘冬天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
庭审中提交了当天的监控视频,根据监控,确实给了刘冬天4捆纸币,而根据内部规定,当天100元面值的,均是100张一捆的。
所以银行认为,刘冬天构成不当得利。
但刘冬天认为,柜员确实给了他4捆钱,但柜员给他的时候已经当场清点清楚了,他也当场清点了,他没有多拿1万元。
一审法院认真看了监控,并采纳了银行的意见,判决刘冬天返还银行1万元。
刘冬天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那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呢?
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出纳的基本制度规定,现金要以当面点清的数额为准,而不能以每捆多少张来认定。
而且银行仅以内部规定为由,称100元面值的每捆100张,证据不足。
虽然根据监控视频可以确实,刘冬天取了4捆钱,但监控中也显示刘冬天当着银行的面清点了,在柜员给刘冬天现金时也进行了清点,双方当场都没提出异议,所以刘冬天不构成不当得利。
银行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刘冬天多取走了1万元。
最后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刘冬天是否多取钱,只有他自己清楚,但笔者认为,银行自己的规定,现金要当面点清,离柜不负责,银行自己定的规矩就要自己带头执行,不能出尔反尔!对于本案,你什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