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要求业委会续签合同为何被驳回?

物业之友 2024-01-22 17:24:22

【案例】

2008年6月1日,州市西富花因业委会与广州江均物业管理有员(以下简彩江为将业公司)答订《西富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江为业公司为西富花因小区提保为期三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展自2008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2011年6月,由于物业管理委托合约定的期限届满,西富花园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同续聘江均物业公司“及”是否同意上调物业费0.3元/平方米”。

根据《西富花园2011年第一次业主书面大会表决议题表决结果公布》显示: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面积91,817平方米,住宅及商铺业主723户。送出票数为723票,实际回收票数为367票,没有参与投票表决的票数为356票。

关于续聘的表决结果显示,同意票数283票,不同意票数75票;关于上调物业费0.3元/平方米的表决结果显示,同意票数109票,不同意票数254票。业主大会召开后,由西富花园业委会向江均物业公司发出的《物业管理过渡期委托书》,委托书记载:“为使物管公司在新合同未签署前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决定从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贵物管公司进行过渡期管理委托,委托管理期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按原合同执行,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变,一旦签署新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按新合同的服务标准及收费进行。”2012年7月10日,西富花园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广州市辛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西富花园的物业服务公司《西富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3条规定,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已送达业主的投票,业主未投的,视为弃权。

江均物业公司认为,西富花园2011年第一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证明同意续聘和同意提价的业主人数和面积均超过半数,决议合法有效。业主未投票的,视为弃权,应视为同意续聘和提价。西富花园业委会应按照表决结果与公司续签合同,但业委会拒绝与其签订的合同,并另行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西富花园业委会履行承诺,立即与江均物业公司签订内容包括管理费较上期每月平均上调0.3元/平方米,期限为三年的物业管理续聘合同。

被告西富花园业委会辩称《物业管理过渡期委托书》尚未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原告无权要求据此签订正式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于西富花园第一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认为,没有参与投票表决的业主不能视为同意续聘和同意提价,因此,表决意见并不符合业主人数和面积双重过半数的法定比例,原告要求续签合同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小区选聘、解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时,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过半原则”)才能通过。2011年6月20日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关于续聘及调价的议题明确表示“同意”的业户尚未过半,原告要求据此表决结果与被告业委会签订续聘合同于法无据。《物业管理过渡期委托书》中并无《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应认定双方尚未对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涉讼小区已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为涉讼小区提供服务,原告要求被告业委会与之签订合同事实上已无可能。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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