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如何确立案件为单位犯罪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4-07-09 16:15:10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单位犯罪的认定能够让案件在整体上获得从宽的空间,对于部分涉案人员亦能产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在进行走私普通货物的辩护时,单位犯罪成为辩护律师一项必须思考的问题。笔者在办理多起走私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即便简单的单位犯罪认定,在实务中亦存在各种变化的情形,故特此撰文供涉案人员的家属参考。

一、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单位犯罪的认定对案件的利好

笔者认为,若一起案件中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实际上已经是一项较为特别的“从轻情节”,甚至某种程度能够达到“减轻情节”的作用;同时单位犯罪对于案件架构亦能产生影响,对《刑法》上的主从犯划分会有进一步的细化,让本来处于中层地位或较低地位的人员获得更轻的处罚。

具体作用如下:

首先,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数额有大幅度提高,部分案件甚至能够达到让量刑档次降低一格的情况。

一方面,从量刑档次上看,走私普通货物罪无论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其前两档的量刑均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单位犯罪下的自然人责任最高刑罚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自然人犯罪下的最高刑罚则是无期徒刑。尽管在量刑档次上仅最高刑罚存在区别,但实际上亦反映了相同情节下单位犯罪下的自然人责任会比纯粹的自然人责任的刑罚要更轻。

另一方面,从量刑数额上看,单位犯罪下的自然人责任比纯粹自然人责任在数额上要宽松,

因此便存在如下差别较大的判决:某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涉案偷逃税额为40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此时若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则已远远超过250万元的情况,可能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处罚;但若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的自然人责任,则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甚至可能缓刑。故单位犯罪在辩护时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其次,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存在相关涉案人员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单位犯罪下,需要区分其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直接主管以及其他管理的情况。在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的案件中,不乏部分嫌疑人虽在单位供职但实际并不涉及进出口业务的情况,若不幸涉案,此时可比照其他责任人员的性质,参考其是否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辩护达到其比其他责任人员更轻的情况,争取免于刑事追诉。

最后,单位犯罪下可让涉案人员获得更轻地位、作用认定。

现阶段我国《刑法》针对共同犯罪的相关人员作出了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认定,胁从犯在刑事案件中出现的概率较少,故在共同犯罪中仅有两个层次对相关人员进行划分,但在架构复杂、岗位繁多的进出口公司中两个层次并不足以反映所有人员的作用及地位。

此时若存在单位犯罪的情节,则可进入直接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划分,对单位的普通员工而言,若能够同时认定为从犯及其他责任人员,对于将来刑罚的考虑上,将获得较大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空间。

二、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涉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可参考如下两条条文: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尤其需要注意上述《解释》所注明的三条条款,上述条款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否定性条件,分别为“为进行犯罪设立的公司”、“设立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以及“盗用名义”。实务中有不少案例便因前两者而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失去了从轻的机会。故笔者认为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时,应着重关注涉案单位的业务情况,根据案情需要收集业务相关证据,若作罪轻辩护,尽早确立单位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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