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关于成员认定问题,文件这样说:
“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新法下,农村集体组织,这样调整:
1. 组织成员认定,不再户口一刀切。
- 户口在村里的,直接认定
- 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直接认定
- 因结婚、收养,或政策性移民的,应当认定
- 户口以前在村里,且依旧靠土地维生的,也可认定
2. 什么情况下,会丧失集体成员身份?
- 成员死亡
-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成为其他村集体组织成员
- 成为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3.新法明确规定,集体组织成员的10项权利。
- 可以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监事
- 能决定村集体的重大事务
- 能检查会议记录、财务报告
- 能监督收益分配,并提建议
- 承包土地
- 申请宅基地
- 参与村集体收益分配
- 参与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
- 享受村集体的服务和福利
- 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利
新法与时俱进,特别是户口问题,不再一刀切,让很多人都松了一口气。1. 对公务员,不公平?有人问,成为公务员,也会丧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吗?那我公务员不是白考了?这样不公平吧?成为编制公务员,你的生活将由国家财政兜底,不再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公务员是职业,职业可以换,集体成员身份,是生活基本保障,不要搞混了。
公务员不是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