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对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飞利浦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此,这场历时多年的专利无效案终于尘埃落定,飞利浦持有的“具有独立的x和z动态焦斑偏转的X射线管”发明专利(专利号:201080035507.0,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01
案件回顾
案件起源该案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20年。当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无效宣告请求,随后于2022年5月作出第553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认定飞利浦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一审判决飞利浦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决定,于2022年8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无效宣告决定。2023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飞利浦的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决定。


飞利浦仍不服一审判决,于2023年8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第553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飞利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02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宣告决定中认为,飞利浦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因为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类似的技术方案。
飞利浦则主张,其专利技术相较于现有技术及其组合而言,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未支持飞利浦的主张,认为现有技术已经涵盖了涉案专利的核心技术内容,飞利浦的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所谓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判断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
基于此,最高院对飞利浦的全部上诉主张不予认可,最终宣告该专利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国产CT球管行业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判决为国产高端球管研发制造企业扫清了知识产权障碍,为国产高端CT球管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业内专家指出,这一判决将有力推动我国高端医疗装备核心零部件的自主可控战略,加速解决“卡脖子”问题,促进影像行业的国产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