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熟肉赔偿案在网络引起了热烈的讨论。重庆的王女士因出售扣肉类熟肉产品,被客户起诉,一审判决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原告,也就是起诉王女士的客户,有很多网友认为是职业打假人。他们认为这种起诉获取的利益,并不正当。尤其是在我国存在大量类似的商贩。这些商贩固然在经营上存在一定的管理瑕疵,不能完全满足相关法律的要求。但对这种长期形成的,且为公众所认可的经营模式,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似乎并不妥当,在道德上并不能得到公众认可。
对此,原告律师有过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表述,来支持职业打假行为的正当性。从这句话本身来说,是没有问题的。可是适用在本案中,似乎就有些不妥当了。
学过法律的人都应当知道,法无禁止即可为之外还有三句话,“禁止权利滥用”、“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民法与刑法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民法的适用从来都不是生硬的,而是足够灵活的,足够有人情味道的。民法是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并不只是一部法律,更是一部社会最低道德规范。
民法从来不会与道德相对立,相反它是道德最好的保卫者,它代表着社会对公民最低的道德要求!
“法律未禁止即可为”这是一个法律原则。不过它受限于不能“权利滥用”,权利的行使不能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正当权益。
“法律未禁止即可为”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权利的实现,亦需要合法的形式。
“法律未禁止即可为”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以法律之名来破坏已经形成的良好的社会文化与社会习惯。法律对于“公序良俗”从来都是承认与保护,绝不是因为各种原因而进行破坏,这才是法律的真谛。
目前熟肉赔偿案的诉讼结果,与公众的道德观点存在较大争议。这个时候,以法律之名来压服公众,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同时法律也不是任何人用来压制民意的工具。
就本案来说,案件还有进一步开展程序的可能。重庆市一中院已经上门听取了被告方意见,并告知其申请再审的权利。
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没有问题的。被告的经营行为的确存在一定问题,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原告请求是否全部合理,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在本案的行为是合理合法行使权利,还是一种权利滥用,还需要在未来的再审程序中寻找答案。目前消息是被告表示一定会申请再审。这是一个好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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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望很美好,现实太残酷。只要能弄到钱,什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统统滚蛋!
打假应该是是假猪肉,要不打什么假
这个社会“道德”这个词感觉越来越陌生了
这世道……世风日下
做粉蒸肉婆婆受不了刺激,告这个碰瓷者精神损失费
这个案例跟上次某些团伙恶意注册地方名小吃是一样一样的,
应该让邵某说明,买150碗熟肉的目的是什么?肉被谁吃了?
以后小摊小贩咋活?
放开三无产品的监管口子,让淘宝充斥三无产品,和老鼠作坊。或者是加大监管处罚力度。中间没有灰色地带。
不是以消费为目的就不能算“消费者”
看来今后每个人都得注册商标了,没商标,就不是人了。
道德伦丧
职业打假人持有效证件吗?
职业打假人获得的赔款应当收归国有
这是目前为止最公正最有水平的分析。
法无禁止你大可为之,看你死不死的!
生意不是随便做的 卖东西没有商标无所谓要有产地 生产日期 保质期。这些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活 相关单位就应该普及教育
路边卖烤红薯、烤鹌鹑蛋、烤香肠的好怕啊
不懂法,不学法,只知道抬杠。继续吃地沟油吧
连卖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都可为,那为什么法不禁止的反而不可为了,什么逻辑
三无产品就是假货吗,买的肉到底是不是真猪肉,怎么成了假货。三无产品和假货到底有没有区别
支持打假,不支持已索赔为目的的打假
那些真正的造假者看到大家对本案的评论后可能大受鼓舞:只要不出三鹿那样的大事,就放心大胆地造假吧。
感谢设计师的培养[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说这么多干嘛?违法了就罚。各种手续齐全,证齐全再出来做生意。
物流发达的时代下法律没有详细条文来约束情况复杂的商品贸易,关键点是区分是否机械规模化生产,是否对规模进行规定
特色食品都是好吃再买的,然后口碑相传慢慢成为当地特色,也就能够开个小店了。如果这个不规范,今后不会有这种创造了
饭都糊了,还炒!网络推手和职业打假人都是一丘之貉,谁也比谁好不到哪里去。事情的发展,大家都忽视了一个问题,该商家已经被人打假过一次了,为什么还不吸取教训,好像是要跟法律硬刚的节奏。还有一点,第一次被打假的时候,当地的市场监管局干什么去了呢?如果第一次被打假了还值得同情,第二次被打假,我觉得就有点说不通了吧!网络推手的文章,往往都是断章取义,把舆论往他需要的方向引,才符合他的利益。既然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打假,说明了什么?是不是商家和当地的市场监管局都该一起站出来说句话,是你们把职业打假人逼出来的,活该!
开了五年网店,最基本的职责规范都不知道吗?可是一年赚25万的老人啊!!!卖惨博同情真的那么香吗?
碰瓷诈骗就是人渣
猪肉是在市场里面买的就是屠宰场出来的合格产品
邵狗就是利欲熏心,没有做人的道德和底线之人,游手好闲,地痞流氓,不是靠劳动挣钱,只是想歪门邪道,这样的人良心坏了,会为了钱无恶不作的!必须让他受到惩罚!
是商家的一次炒作!你去看了 抖音号 实话实说大斌 就知道了 分析的有条有理 证据是大家都能查到的 企查查 天眼查 都能查到 而且现在打假人已经撤诉 花25块钱 打了价值几亿的广告!
敲诈勒索!
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商品正常的交易,双方都认可了的交易,如果买多了又错的话,那就规定买房子一个人多少平米,买衣服一个人多少件,买鸡蛋一个人多少个,买矿泉水一人多少瓶……从古至今,还没有这样的社会吧?
法无禁止可为,法让你做的才能做
法律也这么模棱两可了吗,
律师无德,法官也无德,什么世道
典型的敲诈,我们的法官究竟没想明白。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己卖的粮食,蔬菜,家禽哪一样不是所谓的三无产品。
法律不禁止自宫,也没见几个人自宫啊!职业打假就是敲诈勒索好吧
法律漏洞
那让法律发现不了的违法呢
法官要学法,更要懂得公序良俗。法律是为弥扬道德良俗而设立,而不是为扬恶而滥用
六万块外可以让全国违规违法商家有所收敛,让他们知道有人在监督着他们的违规违法举动,若再不守法规,一定会被严酷的惩罚。
其实只要以索赔者非消费者反驳就可以了!法律的认识应该从根本上认知!所谓消费者的法律定义是为生产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服务者!为素赔而购买商品者非消费者!
混淆视听,法无禁止即可为是立法的根本,没有对不对,也不存在在某件案子是适用在别的案子上不适用的说法!而且,本案,是法律允许个人打假索赔的案件,与法无禁止即可为是两回事。至于私人食品在网络上售卖居然获得同情,只能说,普法任重道远,如果网络上可以卖,那么有朝一日开个门店,摆个地摊也可以卖,这是又回到清明上河图了吗?
婆婆要是不赔,那么就立法,以后再吃到三无食品出现了问题,谁也不准提出赔偿,吃出问题活该,
普通消费者肯定还是欢迎打假的。没有打假和监管者,奸商会越来越多,这是社会的真实一面。况且在商言商,首先要遵纪守法。其他不要尽扯蛋了。
“法律未禁止即可为”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说得好[点赞]
只要有利益,法律算个屁。只要利益足够大,做办公室的那群人能把法律也改了
老人老花眼开粉店无意间做好一碗面无意间飞下一只苍蝇客人叫来食检,公务人员要罸你五万很正常,很多实事
说的这么冠冕堂皇干啥,用人话说就是钻法律空子嘛!
法官僵化地搬法律条文,实际上自己都不懂什么是预报装的定义,只要有包装就是预报装,食品不包装傻瓜都知道没法寄没法拿
法律是导人向善的,而不是鼓励好吃懒做者的。职业打假人这种投机取巧方式取得大量收益则为吃懒做者提供了成功的路径。鼓励好吃懒做者取得成功,不利于社会健康。
不能体现正义的判罚就是对法律的亵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