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9日,覃某在某小区内玩要时,不慎滑入被告维修管道沟渠内,致使右小腿被烫伤。覃某诉新疆某热力公司、某物业公司在公共场所修组、安装地下取暖箱道设施,未设置明显志和采收安金措施,造成原告进入施工场所被热水烫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141.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新疆某热力公司辩称:
1.原告如何受伤,被告并不知情;原告必须举证证明损伤被告的施口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原告系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不力,N应承担主要责(。
3.本案受害人是一名11岁的学生 ,不存在误工费,不应当支持。
4.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设有围栏,拉有警戒线,设有明显标志,采取了安全措施,即使原告在被告的施工地点受伤,被告也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
1.物业公司已要求新疆某热力公司在施工现场做了警戒线和围挡,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
2.发生侵害的地理位置不属于正常通行的一个活动范围,不在小区道路上,在绿化带内且旁边设置的有围挡,有警戒带;作为一个未成年人,也应当具有辨别危险源的意识。
3.原告非该小区居民。
4.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9日15 : 30许,覃某在同学居住的小区内玩耍时不慎滑入新疆某热力公司负责维修的管道沟渠内,造成右小腿受伤。本起事故给覃某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356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护理费2695元、营养费330元、交通费192元,共计8098.5元。
法院判决:
一、新疆某热力公司-次性赔偿覃某各项经济损失4859.1元;
二、驳回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经调解:新疆某热力公司自愿当庭支付覃某各项损失5000元,后覃某、新疆某热力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被告新疆某热力公司作为施工方虽然对施工现场设置了明显标志,但未能证明果取了安金效的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对复杂环境的危险性及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基本的判断,风险认知能力有限,其父母未尽到审慎的着护义务,出在定的过错,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情况,酌情认定原告覃某承担40%的责任、新疆某热力公司承担60%的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