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年10月27日晚7时许,退休老人赵先生正在小区内的行人道上散步,这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雇请的保安彭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彭某无驾驶证)从外面买菜回来,将通道上的赵先生撞倒,赵先生被撞后送市人民医院抢救,但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共花去治疗费989.6元。彭某因过失致人死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66649.6元。
彭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者家属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赵先生的死亡后果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赵先生在小区内被物业公司雇请的保安无证驾车撞伤致死的严重后果,损害了赵先生及家属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委托管理协议书”的规定,对此,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次年12月26日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赵先生家属18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例还是用人不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业主聘用物业公司本来就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小区,除了绿化维护、保洁外,最主要的就是小区内业主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然而,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协议规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且选人不当,未能保证小区住户的生命安全,所以,必须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