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广东省惠州市购买了-套面积为336平方米的住宅,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李先生自向开发商收楼之日起,依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如李先生违反协议,不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先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1%的违约金。
2018年3月, 李先生签署了包括《收楼表格》在内的收楼资料,确认签收上述房屋。但自2018年7月起,李先生未按期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至 2021年6月止共拖欠物业费33872.4元。
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李先生均拒不交纳,于是物业公司于2021年6月将李先生上诉法院,要求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管理费33872.4元及违约金338元(违约金根据协议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总额0.1%的标准收取,从发生之日起计至李先生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和水电费926.96元。李先生认为管理费没有错误,而公摊水电费应包含在管理费里面。
【案例分析】
本院认为李先生承认拖欠管理费33872.4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争议焦点是李先生是否负担公摊水电费用。
在物业公司与李先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并未对公摊水电费进行约定,物业公司也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计算问题,物业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每日按应缴总额0.1%的标准计算,结合拖欠物业费的性质和物业公司的损失,调整为以应交费用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为宜。
合同约定物业费每两月交-次,且没有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时间,故逾期违约金应从2018年9月1日起,每两月管理费的违约金以1881.71元为基数,从下月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现为《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李先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3387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9月1日起计付,每两月的违约金以1881.71元为基数,从下月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法律认可的物业费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 -般会约定物业费按月或按季度等进行收取,逾期不交则按照日万分之五或以上的标准交纳违约金。
根据具体案情、物业公司服务水平以及产生纠纷的原因等,参照银行业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进行处理,最高不超过该利率的50%确定违约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