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诉讼业主大会撤销换物业、商业部分物业费涨价的决议,被法院驳回

物业之友 2024-06-20 17:45:59

这是近期在上海青浦的一一个判决案例,开发商 诉讼业主大会撤销换物业的决议、撤销商业部分物业费涨价的决议,最终被法院驳回。

长期以来开发商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小区物业由建设单位负责招标,这个物业,称之为前期物业。从第一套房子成交、第一位业主入住开始, 开发商就要启动公招程序,选入物业。

所谓公招程序,只是形式主义。一般来说开发商和物业本身都是父子关系,开发商一般也习惯于这个楼盘属于我的地盘的思想,估计之前也从来不交物业费的,结果一下子自己的儿子被人换掉了,然后自持部分物业费还上涨了,关键是以后还得交钱了,这样想谁能接受!谁敢欺负我通常都是我欺负别人!所以就有了这个案件!

1.撤销青浦区文苑、悦湖郡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选聘复瑞公司为物业公司的决定;

2.撤销青浦区文苑、悦湖郡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对悦湖郡商业按照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6元/月/平方米、地下产权车位按照60元/月/辆的价格标准收取物业费的决定。

事实理由:

1.珠街阁公司投出反对票,但并不知晓青浦区文苑、悦湖郡小区业主委员会何时会作出决定。青浦区文苑、悦湖郡小区业主委员会并无证据证明其将决定送达过珠街阁公司。直至2020年11月,珠街阁公司收到复 瑞公司起诉物业管理费案件的诉讼材料后,方知晓涉案两项决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珠街阁公司行使业主撤销权超过除斥期间,缺乏法律依据;

2.无论从投票面积还是参加选聘的人数角度等,青浦区文苑、悦湖郡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两项决定均侵害了珠街阁公司的合法权益,且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审法院未就此展开审理,也是错误的。被上诉人青浦区文苑、悦湖郡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珠街阁公司投出反对票,其理应关注结果。青浦区文苑、悦湖郡小区业主委员会当时将结果通过公告张贴、微信群等方式予以公布,珠街阁公司对此是知情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珠街阁公司行使业主撤销权超过除斥期间,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珠街阁公司行使业主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以及涉案两项决定是否侵害珠街阁公司的实体权益。经查,珠街阁公司系涉案小区的开发商,也是该小区部分商铺及地下车位的产权人,其作为业主参与了此次涉案两项决定的投票,表决结果关乎其切身利益,其理应及时关注表决的结果。在涉案两项决定作出之前,涉案小区由开发商某公司委托的前期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涉案两项决定作出之后, 珠街阁公司与前期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发生变化:涉案小区由复瑞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珠街阁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停车管理服务费的对象变更为复瑞公司, 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按照常理,珠街阁公司应当知道涉案两项决定,即涉案小区物业公司变更为复瑞公司以及相关收费标准有所调整。

据此,某公司以其直至2020年11月收到复瑞公司起诉物业管理费案件的诉讼材料后方知晓涉案两项决定为由,主张其提出本案诉讼未超过除斥期间,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珠街阁公司的实体权益是否受损的问题,悦湖郡酒店式公寓、商业与住宅物业的属性不同,青浦区文苑、悦湖郡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业主投票针对不同的物业制定不同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不属于违反同-物业服务标准执行同一价格收费标准的法律规定。珠街阁公司上诉称青浦区文苑、悦湖郡小区业主委员会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珠街阁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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