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3日万某驾车回到小区后,将车停在由物业公负责经营管理的立体车库车位上,正当万某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同,在车库准备停车的李某,因未察觉到万某车辆的情况刷卡,启动了车位升降装置,致使万某的车门被卡并严重受损后,万某报警李某及物业公司对事情经过无异议,但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万某无奈遂将李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辩称,物业公司系立体车库的管理者,并提供有偿服务,寸立体车库负有安全保障和维护义务,应当保障立体车库的安全保障功能能够自行启动,万某车辆在自己后方属于视野盲区,因此该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万某和李某均未按操作流程停车,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人员曾试图制止李某但没有成功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厘清责任各担其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某进入立体车库停车时,未观察四周,也未确定车位是否有人停取车辆,直接刷卡停车其贸然操作停车设备,致使车辆受损,应认定其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
作为立体车库管理者并提供有偿服务,负有保障设备安全运行与检查的义务,在案涉停车设备,不具备国家强制规定的运转限制装置的情形下,物业公司亦未对设备,进行安全确认和管理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责任,酌定李某和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60%和40%,双方服判息诉。
各尽其责消除隐患
机械式立体车库智能化停车服务,在缓解城市停车压力的同时也暴露出相关安全隐患问题,车注在停车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周围的环境和车位上下是否通畅安全,及时排除障碍物,物业公司应安排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专人操作,同时加强立体车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保养,杜绝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