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王某均系某某市某某小区B9号楼一单元住户。该小区系某某房地产开发建设,由某某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服务。2018年11月24日,刘某发现其该房屋被浸,财物受损,并通知某某物业公司。某某物业公司随即通知202室业主王某,经多次电话通知后,王某亲戚返回家中经查看后发现201室位于厨房的管道存在漏水现象。刘某遂将某某物业公司、王某、某某房地产开发建设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因管道返水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关于本案责任承担问题,刘某要求王某、某某房地产公司、某某物业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此该院认为造成刘某财产损害的原因系202业主王某厨房下水管道堵塞、溢水导致,因王某家中无人居住,未能及时发现溢水原因并予以处理,故王某对刘某家中因溢水导致的财物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对公共区域的下水管道附有管理、修缮的义务,根据《某某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二)房屋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公共性服务收费中支出”。
故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清理公共下水管道,避免管道发生堵塞,某某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导致下水管道反水至二楼进而漫延至一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某某房地产是否承担责任问题,根据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对于刘某要求某某房地产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不予准许。
关于损失的认定问题,虽然刘某自行委托公估公司对相关财产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并进行了相应修复,但结合本案实际,且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维修行为存在不合理情况,故该院对该公估报告的结论予以采信,应由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7,359.56元×70%=12,151.69元;某某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7,359.56元×30%=5,207.87元。关于公估费1000元的问题,因该费用系刘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而产生的费用,故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该费用应由刘某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损失12,151.69元;
二、被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损失5,207.87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58元,被告王某110元,被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律师看法
本案中根据《某某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二)房屋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公共性服务收费中支出”。故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清理公共下水管道,避免管道发生堵塞,物业公司在处理管道返水问题时,应把握三大原则:事前养护预防、事中通知止损,事后积极回访。同时,物业公司也应保留相关证据,即:事前维修养护记录、事中通知业主记录,维修记录,事后回访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