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惠州消委会与其它相关单位一起,在港惠新天地广场组织了一场别开生面的3·15宣传纪念活动。
现场设置了41个摊位有知识问答、投诉咨询志愿服务、食品检测等丰富活动以及模拟消费游戏感,吸引不少市民朋友到现场咨询、投诉、学法。

315活动现场
同时,还表彰了惠州市“2024年度最美消费维权人物”,评选惠州市“202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给一批行业协会、企业品牌颁发消费维权工作站。并与美团公司合作,借助骑手“走大街小巷,进千家万户”的职业优势,通过外卖骑手的餐箱,张贴醒目的消费维权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

315活动现场
有一些市民注意到,春节刚过,有自媒体说惠州市消委会发布《关于征求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倡议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提出对于免费停车时长低于30分钟的停车场,鼓励其将免费时长延长至30分钟甚至60分钟;对于长时间停放的车辆,可以实行阶梯式收费,即在前2小时设置较为合理的收费标准,后续分时段设置收费标准等等。

停车场收费管理倡议书征求意见
但是,“倡议是个好倡议,可有件十分离奇的事——发倡议的惠州市消费者委员会,2024年10月就注销了!”
这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注销登记公告
2月底,惠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专门对此发出通告称,惠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于1988年,是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法定公益性社会组织。
惠州市消委会曾于2011年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和实际困难,惠州市消委会不再适合继续保留社会团体身份。
经研究,惠州市消委会已于2024年10月申请在民政部门注销了社会团体登记。但经惠州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惠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组织依然存在,并按照惠州市政府原批文继续依法履行消费者组织职能。
也就是说,消委会仍然存在,只是恢复原来的身份或说法,其职能、工作及组织、人员都没变。

消委会解释通告
二十多年前,我与惠州消委会联系密切,但当时似乎并没有在意消委会的身份,它就是一个接受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维权的社会组织,放在工商局下面,秘书长就是工商局的一个科级干部。
可是,现在才知道,原来消委会竟然一度变成了社会团体,然后又主动申请改回来了。
这就不免让我好奇,消委会为啥要申请变为社会团体?又为啥改了回来?

有意思的是,就在3·15快到的时候,突然有网友陈先生发私信建议我:深入了解一下惠州市消委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区别?
我说:难道两个有不同?其中一个才被注销了?
他发来两张照片,一张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办公室牌照片,一张是消委会的工作场景照片。
他说这都是市场监督局办公楼拍到的。

我们相约就在3·15活动现场见面聊聊。
这时,我才得知,原来消委会注销社会团体的事还跟陈先生有关,说是因为他才改变的都不为过。

而事件起点已经发生在4年前。
陈先生2021年在惠城区三栋镇惠南汽车城买了一辆小电动车,11月12日送4S店进行周期保养时,因对车辆动力电池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关联性存疑,与店方负责人发生激烈争执,随后报警。
陈先生认为店方工作人员在公开场合发表针对自己的具有攻击性、诽谤性的言论,捏造投诉人“讹财”与“滋事”,侮辱人格,要求店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0.01 元(现金方式)。
后来,陈先生向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到惠州市消委会投诉。
但双方对现场情况争辩不下,又缺乏充足清晰的现场证据,不同意调解,最终消委会只好发出终止调解决定书。
惠城区市场监督局也对他的举报因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

在这过程中,陈先生还发现当前惠州市的汽修行业普遍存在违法使用计量器具、检测设备不严格,比如他到汽修店给轮胎充气,竟然远远超出限定值,质疑时汽修工说是设备出厂计量的事,与他无关。
陈先生认为这不是个人的小事,且事关公开安全,他于是开始继续向交通运输、市场监督、质检等部门和消委会投诉举报惠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4S 店、专项维修企业和综合小修企业等)的问题。
甚至专门到广东省消委会反映情况。并向电视台的行风热线、网络举报平台等进行反映投诉。
可惜,有关部门的回应不够积极热情,显得很是无力。陈先生气愤之下,对消委会的职能及组织情况产生怀疑。
他在了解消委会的相关情况,还专门申请信息公开时,却被民政局、市场监督局互相推来推去,陈先生不得已,只好打起了行政官司。

消委会申请社会团体时的登记表
博罗县法院这两年审理了此并不复杂的政府信息公开案。
陈先生其实共打了4个官司,都与申请获取市、区两级消费者委员会资料有关。
第一个是向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区消委会的地址、电话,年度报告等信息。惠城区市场监督局称,城区消委会有职能转入局里,但组织还没有正式成立,所以没有信息公开。
第二个是向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惠州市消委会给惠城区消委会颁发的一个奖状,以此看看城区消委会是否存在。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说,这个奖状不是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个是向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市消委会成立时的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局叫去找市民政局申请。
第四个是向惠州市民政局申请公开惠州市消委会的成立资料,市民政局又让去找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四个案件陈先生后来撤诉了,因为民政局最后给了他相关资料,他说应该为民政局点赞。

消权委的相关信息
另外,陈先生提到的惠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惠州市消费者委员会问题,我专门向市场监督局的朋友问了。
对方明确答复:是同一个组织,没有区别,消委会就是消权委的简称。
问豆包,回答是:
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这一名称更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色彩。
在实际工作中,它们都承担着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促进消费环境的改善等职责。

消权委的事业单位登记信息
从民政部门提供的“惠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章程、宗旨,与从机关代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查到的“惠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对照看,两者确实基本一致。
至于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区别,倒是不太分得出来,就是在概念、范围、特征及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比如定义和概念: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比如各种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等。
社会组织:也称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依法成立、具有一定自主性和非营利性的组织,涵盖了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多种类型。
其他的就不用详列了,总之,社会团体包含在社会组织之中。
不过,我个人觉得从定义上看,前者更像社团,后者应该是行政机关下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