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假戏成真:道德义务赠与不可撤销

徐剑看事 2024-06-03 02:19:23

2024年5月31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假戏成真”节目,引起了社会关注。裁判结果尽管符合分配正义,但其说理部分仍值得“斟酌”。道德义务的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至于假离婚仍存在道德义务,还需从“假戏”过程说起。

今日说法:假戏成真

一、“假戏成真”概述

2005年,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居民周永永与阿珍相识并结婚,2007年10月,夫妻双方生育了孩子。2011年1月,周永永和阿珍购买了淮安西路200号平房,建筑面积37平方米。

为了购买学区房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等,2014年2月13日,周永永和阿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平房归周永永所有。离婚后,周永永与阿珍“离婚不离家”,如,在平房、学区房共同生活,再如,共同参加亲戚朋友聚会等。

2016年,位于淮安西路200号平房征收拆迁,4月30日,周永永承诺返迁这安置房与阿珍共同所有,并出具了《承诺书》。

2022年,周永永下岗失业。周永永称被前妻“赶出家门”,而阿珍称,为前夫找工作,周永永不想上班。同年9月,周永永领取回迁安置房钥匙时却“节外生枝”,阿珍已将《承诺书》交付存档。

2023年12月,周永永向淮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2016年4月30日出具的承诺书。2024年3月,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周永永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是承诺书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的含义是,2014年2月13日,周永永和阿珍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处理部分无效。

二、离婚协议的生效与撤销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前半句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据此,离婚协议的生效原则上不适用本法合同编的规定,如,夫妻协议登记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得诉讼撤销身份关系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后半句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据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似乎可以撤销。事实上并非如此,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后一句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特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特定情形,是指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始于离婚登记日,对于离婚协议的财产部分不得行使撤销权,仅能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假戏成真”的中的裁判没有法律根据。有人可能要问,裁决的法官为何“刻意回避”赠与关系呢?多数司法人员对道德义务不能结合生活习惯认定。

离婚协议的生效与撤销

三、假离婚当事人存在道德义务

多数人认为,道德义务仅存在近亲属之间,如,婚姻、收养、监护关系人之间有道德义务。实际上并非如此,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前半句使用了“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同居可能最易产生道德义务,据此,假离婚当事人存在道德义务。

《民法典》规定了结婚,不少人据此认为男女同居为“非法”,前述观念影响了道德关系的认定。例如,不少男女离婚后与他人同居,同居期间通过银行卡转账。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以借贷关系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借款。司法实践一般支持诉讼请求,其结局是一方可以免费“耍流氓”。

上述例子倘若没有特别约定,司法实践应当认定为道德义务的赠与,但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者应当例外。这里的例外也是道德义务的违反,据此,即使是亲属之间为了骗取老人赠与,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道德义务,司法机关也应当予以撤销。

例如,江苏省苏州某区法院撤销了一项赠与。儿子接受父母拆迁安置房和拆迁款,母亲身患绝症,儿子拒绝给母亲治疗。父亲在妻子死亡后提起了撤销之诉,苏州法院支持了父亲的诉讼请求。

就“假戏成真”的承诺书而言,其中回迁安置房的共有实际上是道德义务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周永永的诉讼代理人据此请求撤销。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据此可以抗辩,法官也应据此裁判。

假离婚当事人存在道德义务

法律人“证成”道德义务相对困难的原因是:司法实践将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这里的“非法”事实上是行政登记,据此,当行政关系与传统习惯产生价值冲突时,行政关系价值不应高于习惯,如,收养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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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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