脂肪肝,是指脂肪在肝脏中蓄积过多的一种病理状态,已成为我国的第一大肝脏疾病。
脂肪肝可分为"酒精性脂肪肝"和"非酒精性脂肪肝"两大类,前者主要是饮酒过量导致,后者主要是非酒精性因素(如超重肥胖、不健康的生活方式等)而引起。
脂肪肝的危害不容小觑
几项基于城市人口的抽样调查表明,我国成人脂肪肝患病率介于12.5%~35.4%[1]。
近一半以上的脂肪肝患者无肝病症状,多在常规体检中发现,很多人不在乎,但如果放任它不管,危害并不小。
约25%会发展为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也就是脂肪肝合并肝细胞发炎、坏死;15%~25%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10~15年内肝硬化;40%~62%非酒精性肝硬化在5~7年内出现并发症,如肝细胞癌等[1]。不仅如此,脂肪肝还与多种慢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高脂血症、脑卒中等,是难兄难弟。
肥胖是脂肪肝最大的敌人
肥胖是造成脂肪肝的最重要原因。多数体重超标的人都有程度不同的脂肪肝, BMI(身体质量指数)超过30者,80%以上都有脂肪肝,且随着体重增加,比例越高。
虽然导致肥胖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不健康的生活方式"首当其冲"。
1.不良的饮食习惯
胡吃海喝,尤其是高热量、高脂肪食物吃得太多,经常吃零食、甜食、夜宵等,会导致体内的营养物质过剩,肝脏无法负荷分解和储存过量脂肪,为肥胖和脂肪肝的发病提供了条件。
2.多坐少动的生活习惯
人体主要通过体力活动消耗多余热量,没有被消耗的热量会转化为脂肪储存。在肥胖的形成原因中,活动过少比摄食过多更重要。当脂肪沉积于皮下时,表现为肥胖;当脂肪堆积在肝脏时,就出现了脂肪肝。
逆转脂肪肝,减肥是良方
减重是有效干预脂肪肝的方法之一。对于肥胖型脂肪肝的患者,如果在半年内使基础体重下降10%,肝内脂肪沉积可完全消退,肿大的肝脏可以回缩,肝功能也可恢复正常。
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是肥胖的"罪魁祸首",因此,想要减肥,就必须从改变生活习惯做起,将下面3件事同步进行。
1.调整饮食
正确的饮食观念是"吃营养,不要吃热量",像是容易造成脂肪堆积的淀粉类食物(如精制米、面等)要适量,建议多吃粗粮、杂粮。
蔬菜可增加饱足感、减少总热量的摄取,有助于减少肝脏脂肪的堆积,建议多增加蔬菜的摄入。
选择优质蛋白质及低脂肪的食物,如鱼类、家禽类、瘦肉、鸡蛋等。
油炸食品、肥肉、奶油等高脂肪、高热量的食物,千万要少吃。
炒菜改用植物油,不用动物油;用水煮、凉拌、清蒸的方式替代炒菜。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过度节食,摄入蛋白质过少,会导致体内载脂蛋白缺乏,而没有足够的载脂蛋白,就无法把脂肪转运出去,也会导致脂肪堆积在肝脏中,造成脂肪肝,因此不提倡过度节食来减肥。
采用正确均衡的饮食方式,才是维持健康的最佳方式。
2.持续锻炼
光吃不动,想不胖都难。许多人想靠散步来减肥,但散步半小时只能消耗80大卡热量,而一个炸鸡套餐下肚所产生的热量就有400大卡,必须散步2.5小时才能消耗得掉。
所以,对于有脂肪肝的人来说,有效的减重方式是每周保持至少150分钟中等强度的运动,例如快走、慢跑、打球、骑自行车、跳舞或游泳等,都能有效减重,同时消除脂肪肝。
简单来说,只要每天锻炼30分钟,每周5天,就可以让肝脏脂肪大幅减少。
例如,早晚上下班快走各10分钟,午休时再抽空快走10分钟,就能达标。是不是很简单!
3.坚持减重
减重讲究的不是快,反而是慢,只要最初6个月以内,减轻目前体重的5%~10%,每周减重不超过1.6千克,如果超过,即属于减肥过度。
很多人觉得减肥"痛苦"或"难以坚持",是因为没找到合适自己的方法。
一般而言,只要能渐进式地减少热量摄取,例如每天比需要消耗的热量少吃500大卡,以及每周运动3~5天、每次30~60分钟,体重自然能逐渐减轻,而脂肪肝就能慢慢改善,甚至消失。
9成脂肪肝患者无法减重超过5%
上面的3件事听起来很简单,做起来却很难。
调查显示,70%的人减重5%时,就再也无法坚持下去;只有10%的人能达到减重10%的目标。
对于这类人群,需及时使用相关药物,例如降血脂药物,如辛伐他汀、瑞舒伐他汀等;合并胆囊炎、胆石症,以及肝内胆汁淤积者,可使用胆宁片(老年便秘者尤为适宜);出现肝酶升高,可以配合甘草酸二胺、双环醇等药物保护肝脏[2]。
研究显示,胆宁片能使变性的肝细胞超微结构恢复正常,肝脏脂肪变性率由92.31%下降至35.72%(P<0.01),有非常明显的抗脂变能力[4],可在医生指导下长期服用。
干掉脂肪肝,没有那么困难!
从现在开始,将吃和动结合起来,必要时联合药物治疗,让我们的肝脏重回健康状态!
参考文献:
[1]范建高.全球首部"科普版"《脂肪肝防治指南》10大关键词(一).2015, 2:13-19.
[2]范建高.全球首部"科普版"《脂肪肝防治指南》10大关键词(三). 2015,4:14-19.
[3]中药在内镜微创保胆手术治疗胆囊结石中应用专家共识(2016版).中国内镜杂志,2016,22(10):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