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实行土司制,自此存在几乎上千年,那么土司制度到底是什么?

素戈儿 2024-12-23 14:55:06

土司制度始于元朝,盛行于明代,衰落于清朝。

这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中央政府更好地管理少数民族地区,保持国家的统一。有意思的是,它还间接推动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但是,当我们谈到土司时,往往只是关注某些特别出名的个人,而没有深入探讨他们是如何成为土司的。

这就让我们产生了一个疑问:他们是怎么走上从政之路的呢?

明代中央王朝在历史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巩固和完善了土司制度。

明代实行土司制度,也就是说,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落后,仍实行酋长统治,酋长在当地有长久的统治历史,实力十分雄厚。

对于拥有如此雄厚实力的豪酋,明王朝为防止急而生变,只有采取赐予爵禄名号的办法加以笼络。

在土司制度中,这样的安排使得土司可以借重封建王朝的封号,提高自己的地位,震慑人民,进一步巩固自己的地位,而封建王朝则可以利用少数民族中的传统势力和影响,建立和巩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这就是说,明朝土司制度的基础在于“因俗而治”,目标在于利用少数民族酋长在当地所据有的势力和威信,对这些地区实行有效的间接控制,以达到稳定边疆、巩固统治的效果。

明代进一步完善土司制度。“土官承袭,原俱属验封掌行。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官,皆领土兵,改隶兵部;其余守土者,仍隶验封司”,把土司分成了文职和武职两类。

“武职掌有武装,其衔号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及土千户、土百户等。文职土官不掌握武装,其衔号皆比照流官而来,称为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土推官、土州、土县丞、土主薄、土巡检等”,反映出明朝土司制度在土司的设立,土官的任用、管理等各方面都日趋完善。

土司承袭作为土司制度的一个核心部分,是明朝政府管理少数民族土司的重要方面。

“由于土官是土司制度内容的核心,集政权、军权、财权、文权于一身,因而受到朝廷的很大关注,也为百姓所仰赖”,所以管理好土司就意味着能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有效的间接控制。

为了避免少数民族地区由于上层争袭土司职位而引起纠纷和叛乱,明政府对土司承袭、衔品、考核、贡赋等做了严格的规定。

在土司承袭方面,突出表现为对承袭人范围做了严格的规定。

1.奉朝命,赴阙受职。明政府规定,凡是老土司去世,其继承人即使身在万里之外也必须到朝廷请求世袭,以示朝廷的权威。

2.明代的土司继承,以嫡长子孙继承为主,承袭时要交出上代土官的“号纸”、宗支图本等,还要由“三司”派使者勘察无误后奏于朝廷,恩准后方能承袭。

也就是说,土官承袭在“胥从其俗”的基础上,除父死子继外,另有兄终弟及,叔侄相立,族属袭替,妻、妾继承,女、媳继承,子死母袭等。

因此明代的土司继承形式,因继承人不同而显得多种多样。

(1)父死子继,嫡子继承。这是主要的承袭方式。(2)兄终弟及。

例如:镇远府通判杨碹,成化二年(公元1466年)领兵征讨阵亡,未有儿男,“三年十二月题准,行令杨裕就彼冠带,借袭堂兄杨碹土官通判。”

(3) 叔侄相袭。例如:成化间,昆明县赤水鹏巡检马英故,“无嗣,奏保马英亲叔马聪应袭”。(4)族属袭替。例如:云南师井巡检司巡检“杨天然,故,绝,轮该另枝杨永珞长男杨志温应袭”。

(5) 母女袭职。(6)妻妾继袭。如:“摄赛系乌撒军府前知府实卜长女,军民府女土官知府姑胜古长男阿发娶为正妻。夫故,前前知府姑胜古年老,明洪武二十年,钦依承袭知府。”

(6) 女媳继职。如:云南,天顺时路南州土知州秦福“故,无子,止生三女,据布政司咨称:秦福次女元真无过,性纯,识字,夷民信服,该袭。天顺六年十月,奉圣旨:是,钦此”。

(7) 子死母袭。“宣德四年,上隆州土官知州岑琼卒,无子,有侄岑松尚幼。土人诉于朝言琼母有才识。可理州事,愿得陈氏袭职以扶其民,诏从之。”

此外,还有孙袭爷职,兄职妹袭等袭职形式存在,不再赘述。

明代土司在继承问题上,以上多种关系都可能承袭,“基本是从‘俗’而定,并没有严格的‘依次进行,不得越序’的说法......只是在顺序上要考虑先亲后疏”。

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叔侄相袭、族属袭替这四种承袭制度并不特别,与在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下的政治继承和财产继承一般,都是优先考虑男子的继承权利。

妻袭夫职、母女袭职、妻妾继袭、女媳继职、子死母袭等承袭方式则承认了女性的继承地位,赋予了她们与男子一样的继承权利。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女性土司、土官有了大量存在的可能。据龚荫《明清云南土司通纂》、《中国土司制度》统计,东川军民府土知府禄氏,任土知府19人,其中女性4人,即姑胜古、摄赛、安氏、宁著,占21%;乌撒安氏,传有13代,女性1人,即实卜,占8%;乌蒙禄氏,任10人,女性5人,即实哲、撒司、撒姑、实固、实舟,比例高达50%;芒部陇氏,l7人,女性3人,即香佩、奢贵、陇应祥,占18%。

这些女性土司,多是夫死子幼,王朝准袭的。这样的比例,虽不能说明所有女性地位的提高,但有一点毋庸置疑,少数民族女性的社会地位高于同时期汉族地区的女性,参与政治的途径多于内地汉族地区。也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土司制度给民族女性提供了为官从政的机会,而且中央从制度上也认可了大量存在的女首领、女土官的现实。

云南、贵州、四川等地是土司制度广泛推行的地区,对这些地区的的管理历来受到中央王朝的重视。

云、贵、川等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对传统礼教的认可程度较低,妇女社会地位相对较高,于是出现了大量跻身于领导阶层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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