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黄玉
一、案例导入
(一)案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二)案件情况:
漫咖公司招募李某霞从事网络直播,其招募海报中载明:“寻找下一个百万网红主播,福利待遇为3千至1万元保底,高额提成,定期组织才艺培训指导推广宣传包装,优秀主播月薪9万元上不封顶,无需经验,漫咖公司提供主播定期培训、主播形象打造。”
2017年11月29日,原告李某霞与漫咖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主要约定,漫咖公司作为经纪公司为李某霞提供才艺演艺互动平台、提供优质推荐资源,李某霞在漫咖公司的合作互动平台上进行才艺演艺从而获得相关演艺收入,并获得漫咖公司优质资源包装推荐机会;李某霞成为漫咖公司的独家签约艺人,漫咖公司为李某霞提供独家演艺内容及相关事务,合作期间,李某霞保证全面服从漫咖公司安排,漫咖公司同意给予李某霞相应的推荐资源,帮助李某霞提升人气和收益;漫咖公司有权自主组织、协调和安排本协议上述的活动及事务,漫咖公司有义务根据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方式向李某霞支付应获得收入;对于李某霞通过漫咖公司推荐所进行的才艺演艺成果,漫咖公司依法拥有独家权利;李某霞承诺并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只能在漫咖公司指定的场所从事本协议所述的才艺演艺以及本协议内容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合作;李某霞有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接受漫咖公司及其他合作伙伴安排的工作;李某霞自协议生效后20日内于漫咖公司平台以实名认证方式应当且仅申请注册一个主播账户,并告知漫咖公司账户号码和名称,向漫咖公司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备案;结算收入包括李某霞获得的提成收入及漫咖公司支付的保底收入,独家签约艺人可享有经漫咖公司事先审核并确定的保底收入,保底收入由漫咖公司指派的平台待遇而定,双方按月结算,漫咖公司核算备案登记全部主播艺人的提成收入和保底收入;李某霞在漫咖公司指派直播平台总和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低于25天且总有效时长不低于150小时,每天直播时长6小时为一个有效天,每次直播1个小时为有效时长,满足有效天和有效时长前提下,漫咖公司每月支付李某霞2000元保底工资,不满足时长当月保底取消,只有提成,如违反平台相关条例取消当月保底及奖励。双方还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附件2为直播平台管理条例。
李某霞通过漫咖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李某霞从事主播的过程中,其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收入主要是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网络粉丝在网络上购买虚拟礼物后的赠予,直播平台根据与李某霞、漫咖公司的约定将收益扣除部分后转账给漫咖公司,漫咖公司根据与李某霞的约定将收益扣除部分后转账给李某霞,转账时间和金额均不固定,有些转账名目上载明为工资。
李某霞将漫咖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于2017年11月2日进入漫咖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平台主播,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提成、奖励,工作地点为重庆市江北区XX中心4楼。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漫咖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至今仍拖欠工资。为维护合法权益,其于2018年4月27日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在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由漫咖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7168.39元、欠付工资7500元及经济补偿金3712.5元,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李某霞口头解除之日即2018年3月29日解除。
二、分析
李某霞与被上诉人漫咖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从管理方式上看,漫咖公司没有对李某霞进行劳动管理。虽然李某霞通过漫咖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但李某霞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李某霞亦无需遵守漫咖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尽管双方合作协议对李某霞的月直播天数及直播时长作出了约定,且漫咖公司可能就直播间卫生、休息时间就餐地点、工作牌遗失损毁等问题对李某霞进行处罚,但这些均应理解为李某霞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并非漫咖公司对李某霞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其次,从收入分配上看,漫咖公司没有向李某霞支付劳动报酬。李某霞的直播收入虽由漫咖公司支付,但主要是李某霞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所得,漫咖公司仅是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李某霞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漫咖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李某霞的收入金额,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漫咖公司给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并非李某霞收入的主要来源,故漫咖公司基于合作协议向李某霞支付的直播收入不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再次,从工作内容上看,李某霞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被上诉人漫咖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李某霞从事网络直播的平台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网络直播本身不属于漫咖公司的经营范围,漫咖公司的经营范围仅包括直播策划服务,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内容,虽然双方合作协议约定漫咖公司享有李某霞直播作品的著作权,但不能据此推论李某霞从事直播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李某霞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不是漫咖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霞与漫咖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判决驳回李某霞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