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利用“夫妻投靠”政策(外地女子与北京市农业户籍男子结婚满三年即可落户北京)违法落户,并持伪造的结婚证向法院提起虚假离婚诉讼,意图再次非法谋取户口。
孟某清和高某原籍河南,2015年4月在外省某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为将户籍迁入北京,2018年8月,孟某清通过中间人将户籍迁至河北省某县,与一名北京市农业户籍男子梁某串通,伪造了两本2015年孟某清与梁某在河北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结婚证,将二人包装成已经3年多的“夫妻”。二人持假结婚证,在梁某所在村村委会开具身份证明等材料,后又到镇派出所办理了户籍迁入手续,孟某清成功将户籍迁入到北京。
2018年11月,孟某清持伪造的结婚证将梁某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诉请离婚。经诉前调解,二人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为孟某清与梁某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认定两人解除了婚姻关系。
2019年2月,孟某清持该民事调解书与高某前往大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虽然这已经是两人第二次办理结婚登记,但在登记表中的身份一格中,二人分别签下了“离异”和“未婚”。待一定年限后,高某亦能落户。
经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中,孟某清、梁某等相关人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虚假诉讼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依法注销了包括孟某清在内的使用虚假材料办理的46个北京户籍。
二、法律规定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伪造结婚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界定。
1.1“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
1.2“公文”,是指在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等。
1.3“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
1.4“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2.伪造的对象可以是虚构的。伪造公文等罪所保护的是一般人对名义人实际存在且其会对文书的内容承担责任的信赖,因此,即便是虚构的名义人,如果在一般情况下, 会使人们误信该名义人实际存在并且会对该公文等的内容承担责任的话,则该行为也可以作为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处罚。
3.罪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伪造行为与后续的犯罪之间不具有高度伴随性,即不具有牵连关系,则应数罪并罚。
三、法律延伸-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被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范围、领域内使用,实际起到证明身份作用的证件,如各种会员卡、会员证、上岗证等,这些证件能否认定为本款规定的“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对此需要慎重研究。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四类证件之所以被社会广泛认可,是因为他们有一些共同的属性:一是具有权威性,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制作发放。二是具有统一性,采用全国统一标准,以具有唯一性的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作为识别信息,并附有照片等重要身份识别信息,可识别性强。三是持证人的广泛性,发放数量大,具有较好的应用基础。因此,对于“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范围,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掌握。如果在实践中,在上述权威性、统一性、广泛性等方面与法律明确列举的四类证件具有相当性,确属应当作为“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
2.对证件的范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掌握,并非对伪造、变造、买卖这四类证件之外的其他证件不能够依法处理。实际上其中多数行为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
四、律师说法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信誉与公信力,破坏了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的合理依赖,侵犯了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秩序与有效性,必须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