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卢霞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0日,王某通过网络平台从刘某处购买了二手发电机一台,支付价款4021元。到货后王某因发电机无法正常安装,在没有拆件的情况下,和刘某协商一致退货退款。后王某按照刘某提供的退货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将货物委托第三人吴某通过物流以运交刘某。刘某辩称接到物流提货通知去提货时发现货物被他人提走,刘某以签收单上的签名非其本人签名为由,否认收到该货物并不同意退款。
二、裁判结果
作出生效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信用原则,依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王某与刘某达成退货协议后,王某已经按照刘某提供的退货信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吴某以运交给刘某,王某已经完全履行了退货流程中买受人应尽的义务。后该货物被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取走,物流签收单显示收件人、电话号码均为刘某提供的退货信息,物流同时留存有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刘某仅以签收单上的签名非其本人签名为由拒绝退款,并不能免除其退还王某货款的义务。
三、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因网络购物在快递过程中发生货物丢失而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该种情形下,买家、卖家以及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包括买家或卖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卖家和买家之间的买网购合同关系。在购物或退货的过程中,按照对方提供的信息交由快递公司,就完成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对方负担。本案没有采信被告方的抗辩,判令其进行退款,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规范网络购物、退货过程中货物风险的转移进行了明确的指引,有利于促进网络购物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