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发生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今年6月6日,赵某某和妻子黄某带着6个月大的女儿赵某吃完饭后回家,因女儿赵某哭闹,黄某埋怨赵某某不哄孩子,与赵某某发生争吵。赵某某抱起赵某,站在客厅窗户左侧窗扇旁边,一边左右摇晃赵某,一边与黄某争吵。因饮酒后情绪较为激动,赵某某在转身时幅度过大,赵某从其手中滑出窗外,赵某某、黄某立即赶到楼下寻找,随后,黄某将已经昏迷的赵某抱回家中。赵某某从黄某怀中抱走赵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将其送到医院,但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中有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有被告人摇晃被害人的客观行为,该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此时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性质及主观过错的直接影响本案案件走向。
本案一审法院在生效判决中着重对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区分,旨在对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的客观行为及主观过错进行论述,结合本案实际、具体的细节及全案证据,辨别赵某某的客观行为性质及主观过失还是故意,因本案存在死亡结果,若是有故意伤害行为实施,且伤害行为足以达到轻伤以上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又因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的构成要件而被处以更重的刑法处罚,但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行为人的摇晃行为,尽管是故意摇晃,但该故意不等同于刑法上的故意,行为人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其摇晃只是生活中在安抚女儿的一种方式,且该行为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结果,行为人是因疏忽大意,在安抚女儿的过程中过失将女儿摔下楼,抢救无效死亡。其对整个事件的发生没有刑法上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刑法上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因为家庭纠纷而发生的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
另外,经查明,本案被告人家住六楼,其窗户最底端离地面很近,可能是窗户的开口很大,在家中有一个六个月大小宝宝的情况下,未在窗户边安装护栏还在醉酒的情况下抱小孩在窗户边摇晃,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件以惨痛的代价也提醒了各位有小宝宝的家长们,一定要重视如本案中的该类安全隐患。
三、相关罪名解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3.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罪名认定
1.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共同点:①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②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别: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若行为人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若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2. 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两罪的相同点: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区别:①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②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3. 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转化
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行为人因过失行为负有抢救义务,行为人及时采取抢救措施,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若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行为人未逃避罪责,故意逃避抢救义务,此时行为人的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此时被害人的死亡和行为人没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无关,而是行为人过失致受害人重伤时,这个重伤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但此时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化。
四、案例分享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人民法院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侵犯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人身伤害后果的行为,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须以故意行为可以直接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伤害后果为前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赵某某一贯疼爱女儿,没有伤害女儿的犯罪动机,即使与妻子因带孩子问题发生争吵,也不至于泄愤于亲生女儿身上。黄某1证言中关于“看到赵某某抱着孩子有个朝着窗户方向送的动作”更符合哄孩子的动作,不能认定为“抛、扔”,结合黄某1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向窗外“抛、扔”女儿的明显举动。同时,由于刑法上的故意不同于生活中的故意,即使存在该行为,该行为本身不能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黄某1、李某、胡某、黄某3等证人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对女儿施救行为自始至终是积极的,甚至不顾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刑事法律的风险,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本院还注意到,被害人家中客厅窗户经过改装(倒置),窗扇下端距离地面仅有60厘米上下,未安装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是本案的一个客观原因;黄某1明知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辨别能力、控制能力减弱,仍将只有6个月大的女儿交给被告人监护,是本案的另一个客观原因。综上所述,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对案发起因、行为对象、客观条件、行为方式、造成的结果以及行为人的事后态度进行全面考察,认为被告人没有伤害女儿的动机和故意,被告人的辩解符合情理。被告人明知自己身处住宅楼六层高度,客厅窗户窗扇距离地面较矮、纱窗不牢靠、无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且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应当预见到在此种环境、此种精神状态下存在危险,仍将女儿抱起至客厅窗户进行摇摆,导致被害人从某手中滑出窗外,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辩护律师关于罪名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无从重情节;有坦白、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因不接受故意杀人罪名才未自愿认罪认罚,在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罪责刑相适应,予以采纳。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