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2月13日晚18时36分左右,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FLB**5的轿车,遇交警检查卡点时,高某某突然弃车朝环湖人行道逃跑,民警潘洪拦截逃避夜查的驾驶员高某某时,被对方抱住摔进湖中。危急时刻,潘洪右手重推高某某面部,双脚蹬踹其腹部,才得以上岸,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被高某某咬伤,脖子扭伤。目前,高某某因涉嫌袭警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1]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点一: “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不是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构成本罪。
案例:(2018)冀08刑再2号,妨害公务罪改判无罪
裁判要旨:妨害公务罪中公务行为的执行应具有合法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行终628号、629号行政判决,认定行政机关对申诉人家房屋实施的拆迁行为违法,由于原生效判决认定的申诉人构成妨害公务罪失去了公务行为合法性的前提,故申请人阻碍拆除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亦认为,根据省高院的生效行政判决,妨害公务行为失去合法性,申诉人应改判为无罪。
要点二:适用本条第五款规定的袭警罪时需要注意以下七点:
一是要准确认识袭警行为对于国家法律秩序的严重危害,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要综合考虑袭警行为的手段、方式以及对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本款规定的警察既包括执行刑事追诉相关侦查职责的警察,也包括根据其他法律执行治安管理等职责的警察。既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2]
三是实践中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则不构成暴力袭击警察的犯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四是行为人只是辱骂民警,或者实施袭警情节轻微,如抓挠、一般的肢体冲突等,尚不构成犯罪的,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是行为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人民警察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是行为人如果以暴力方法抗拒缉私,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走私罪和本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方法抗拒人民警察缉私的,应当依照走私罪和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警察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方法抗拒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缉私的,应当依照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七是本款规定的核心在于通过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进而维护法律的权威,这里的法律既包括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也包括规范管理对象的实体与程序权利的法律,因此,在执行中药统筹考虑合理用警,规范执法与渎职追责,避免暴力执法、情绪执法,要注意公权力违法对法治权威的损害甚至更大。
[1]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进一步修改了本条第五款,增设袭警罪。
[2] 民警在非工作实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