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新闻事件——厨师长偷餐厅食材倒卖4年获利31万,被判刑并处罚金
2003年,19岁的王某从盐城响水来南京务工,被一家餐饮企业招来学徒,一路将他培养成了厨师长,可万万没想到,王某却把贼手伸向了自家企业。
2017年,王某升职为南京一家老字号餐饮企业冷菜间厨师长,同时还负责店里的夜间总值班。在私自获得了冰库钥匙后,王某便利用夜间值班期间,潜入冰库,盗取羊排、羊腿、鸭舌等原材料,装到自己的汽车上,第二天一早,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一家早餐店。在安装了监控后,王某仍不知收敛。
2021年11月份之后,餐饮企业发现有原材料损失,就重新安装了监控设备,而王某发现这个情况之后,就采购了一个远程断电设备来干扰监控,老板发现监控屡次断电后不正常,就重新购置了一套不需要插电就可以使用的设备,就此发现了盗窃事实。
案件结果
王某的盗窃金额是31万余元,按照刑法规定,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判处3年到10年,并处罚金。但是王某又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并且在案发前赔偿了受害单位30万元,并且在案发后又赔偿了受害单位50万元,虽然赔偿了这么多金额,但其行为也是构成盗窃罪的”。目前,法院综合考量后,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学习
一、 构成要件
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务,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1、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2、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3、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成立盗窃罪。前一种类型可谓普通盗窃,后四种类型可谓特殊盗窃。
二、责任形式
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例如,即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取走,也应认定其有盗窃罪的故意。此外,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通过铁路运营部门将自己的财物从甲处托运至乙处,交付托运后又窃取该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还有,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又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天价葡萄案件)
本罪常见问题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事件反思
本新闻中,首先犯罪金额的确认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点,会影响到王某最终的量刑结果。如果被盗物品还存在,那么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鉴定;但由于牛羊肉已经灭失,所以无法核定被盗财物损失,由于时间比较久了,购买食材的发票也没有很好的保留,案件最终是以销赃价格认定的犯罪金额。通过比对收赃人跟销赃人的转账流水,最后核定了4年间,王某的获利金额是31万元。
在东窗事发后,王某被原企业解雇了,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事件也告诫我们,作为餐饮行业工作人员,对于此类事件屡见不鲜!餐厅后厨管理是重点,从厨师长和采购部门自身做起!一个对酒店负责任的厨师长很重要!食品质量安全包括用量标准.损耗及浪费,都有严格的标准!厨师偷走一根葱,哪怕是残损品,都是不允许的,那是酒店企业财产,偷拿性质就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