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边海霞
一、基本案情
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息3.5分,借款期限6个月,先息后本。为了担保债权实现,双方约定将李某名下的汽车抵押给张某,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提供了借款,李某还款2个月后,便不能按期还款付息,张某催促之下李某仅还了几万元之后便称无力还款。张某遂偷偷开走了李某的汽车,占为己有,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车辆。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物权受法律保护,张某偷偷开走他人车辆并占为己有,侵犯他人物权,属于无权占有,虽张某辩称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其为实现债权而开走车辆,因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张某可另案主张,判决张某向李某返还车辆。
三、律师说法
物权依法受保护,《民法典》规定了多种物权保护的措施。民间借贷属于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对借款合同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谨防高利贷,一旦被认定为高利贷则会导致无法维权。
四、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4、《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5、《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6、《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