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边海霞
一、基本案情
张女士因发现老公王先生频繁对李女士进行微信转账,言语暧昧,转账数额多为“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经再三追问得知老公曾对李女士展开追求,多次给李女士及其女儿买礼物发红包,为李女士准备生日派对,广邀其与李女士朋友参加,并在珠宝店购买5万元手表作为生日礼物送给李女士。在追求李女士的过程中,王先生经常带朋友去李女士上班的酒吧消费,并对李女士进行几千元不等的转账,王先生累计向李女士花费十几万元。张女士认为王先生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李女士,赠予无效,因此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已婚男士,追求李女士违背公序良俗,李女士明知王先生已婚,依然接受王先生特殊含义的转账,接受贵重的礼物,双方交往的时间地点场合,超出普通朋友的界限,认定王先生与李女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王先生转给李女士的金钱,以及购买手表等所需钱财,均来自于薪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对李女士的赠与无效,因此判决李女士返回赠与财产。
三、律师说法
夫妻婚后要保持对彼此的忠诚,相互扶持,尊老爱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任何婚外恋的行为都为法律和道德不齿。《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善意取得的情形,夫妻任何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恶意”第三人受让的,该赠与行为无效。同时,单身男女交往过程中的转款行为,特别是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如“1314”、“520”,到底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还是赠与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理性对待。
四、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