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法治政府研究院|行政复议法解读(二)

浩公律所 2024-01-27 11:47:28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法治政府研究院 文章/曹天慧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我所律师撰写的《行政复议法解读(一)》中对其修改背景、优势、功能进行解读,本文将继续从定位、亮点角度进行解读。

1. 行政复议的定位

《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理解: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即通过审查合法性及合理性两个角度,而行政诉讼法是以审查合法性为原则,这是两者很大的差别。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让我们对行政复议充满期待,希望行政复议能够在依法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可以解决百分之80的行政争议。

2.修改亮点

亮点一:受案范围“应收尽收”

1.扩大受案范围

理解:扩大受案范围本质上是形式扩大。因为之前已经通过其他的其他单行法进行了规定,例如:新增信息公开案件、工伤案据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该其实权利已经在单行法中进行了明确。这次修法增加到受案范围中让行政复议法更加完善。

法条索引:《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增加复议前置事项

理解:通过立法增加了复议前置程序。

法条索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亮点二:复议管辖“相对集中”

1.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2.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理解:复议更加集中,有利于未来建立专业化复议队伍。

亮点三:审理方式“听取意见”

1.普通程序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

2.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理解:不再书面审理,程序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加强公众参与,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亮点四:审理过程“为民便民”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理解:明确代理人身份,查阅权与旧法相比也有所扩张。

亮点五:审理结果“优化决定”对实务影响

1.强化变更决定的适用

2.细化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

理解:过去,行政机关可以选择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自由裁量权较大。新法中对于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规定了法定情形,更加法定化,也有利于案结事了。

法条索引:《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亮点六:办理原则“调解”

强化调解的适用

理解:该法律规定在总则中,新法取消了调解案件类型的限制,通过调解结案,更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法条索引:《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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