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卢霞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0日和2017年11月10日,某客车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某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两份及附属协议,就甲方向乙方购买516V89AW标准箱的9710电池系统达成一致。合同约定,甲方应在收货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货物质量检测。甲方在检测合格以后,方可将该批次产品投入使用;甲方检测后,如有任何异议,应在验货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在异议为乙方接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货物退回乙方;在保修服务期内如生产过程或后续发现乙方货物质量问题,交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确定为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提供六年或二十四万公里的主要部件免费质保服务,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此期间内,若因乙方交付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若因甲方操作失误等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引起的产品损坏或者超出免费保修服务期限,乙方积极配合甲方维修设备,但需收取修理费与维修材料费等相关费用。在双方的技术协议中,双方约定,电池系统为一个或多个动力蓄电池箱、蓄电池管理系统及相关机械件和电器件构成的为电动车整车提供电能的系统;整车电池箱数量6箱;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付款,被告按约交付了电池,电池用于公交车上,并出售给某公交公司使用。后因电池电量衰减问题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3月20日、2017年10月10日签订的关于购买97套电池系统的买卖合同及相关附属协议,并由原告向被告退回100套电池系统;被告向原告返还购买100套电池系统的货款3,400万余元。被告则抗辩称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同意进行维修。
二、裁判要点
作出生效判决法院认为,违约责任应与违约行为、违约程度相适应,若违约行为仅为履行瑕疵,并未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不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对该瑕疵履行负有适当的容忍义务。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本案所涉新能源汽车电池续航及衰减问题,属于技术壁垒导致的瑕疵履行,现有科学无法解决,故在双方无特别约定情况下,无法定解除权适用空间,否则可能造成权利滥用,且容易阻滞技术进步,妨害商业繁荣发展。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违约具体情形,适用维修、更换、减价等违约责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减价款170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为新能源汽车电池买卖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买受人能否以电池电量存在衰减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法院认为,裁判应依据法律的规定,也应符合商业逻辑及技术规律,新能源技术是国家战略中重要部分,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能源安全、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应予以鼓励及支持;本案所涉新能源汽车电池续航及衰减问题,属于技术壁垒导致的瑕疵履行,不应支持法定解除权,否则易造成权利滥用,且可能阻滞技术进步,妨害商业繁荣发展,但可以根据具体违约情形,适用维修、更换、减价等违约责任。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根本违约情形,其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