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个判例。在这个案例中,我们探讨了工伤认定中涉及醉酒和出差期间聚餐后摔倒的复杂情况。(图片来源于网络)
职工在出差期间聚餐后受伤的情形被认定为工伤,法院强调在无充足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尊重行政机关的认定。
这引发了我们对工伤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深思,以及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权益平衡。
基本案情:
秦雷,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土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员工。
秦雷于2019年7月12日下午—7月17日上午前往长沙总部出差开会,7月13日开部门总结会议,晚上吃完饭返回宿舍后,在宿舍不小心摔倒受伤,先后前往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威海中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左髌韧带断裂。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秦雷于2019年7月13日因工外出期间受伤。秦雷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土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到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本案中,秦雷所受伤害的事实符合前述规定认定工伤情形。
典型意义:
1、饮酒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该明知此规定。对于不予认定工伤的“醉酒”情节的判断,需要具备确凿证据,而非简单基于日常生活中的主观感受。
2、职工在出差开会期间聚餐后返回宿舍不慎摔倒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在没有充足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尊重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结语:
通过深入剖析这一案例,建议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对法规的认知度,加强培训,降低因法律知识不足而引发的争议。
在法律体系中,应建立更加透明和规范的工伤认定程序,以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权益。
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应注重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和谐、公正的劳动关系。
通过深刻理解这一案例,我们可以在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方面取得更为稳健的进展,促使各方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责任,实现全面而可持续的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