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些比较小的企业,企业通常会选择发放补贴,让员工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很多企业员工,也乐意这样做。这种明显违反社保法规的做法,到底出于什么目的呢?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有三个目的:
一是降低用工成本。企业为员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时需承担单位部分(通常为工资的16%-20%),而灵活就业社保由员工自行全额缴纳(费率约为20%)。企业通过补贴形式(如补贴工资的8%-12%),可能仍低于原单位应缴费用,从而节省成本。同时,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责任可能进一步被规避,进一步减少企业支出。
二是规避法律风险。企业可能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将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合作,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社保义务。但若实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仍可能被追责。
三是灵活用工需求。对临时工、兼职人员,企业可能更倾向灵活就业模式,避免长期社保绑定。
从员工角度来看,企业补贴可能使员工工资短期收入看似上升,但牺牲了社保权益(如养老金基数降低、医保报销比例差异)。若工作中受伤,企业可能推脱责任,员工维权困难。
企业此举,本质是成本转嫁与风险转移,虽有一定操作空间,但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如果员工投诉还得补缴相应的社保。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企业还得承担所有的赔偿。所以,这种行为,无论对企业还是员工,风险都很大。